现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主要监测VOCs、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就排气筒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多高等问题,存在以下疑问,望解答。
1、现整理的标准如下:
(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8.1.1条,排气筒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1996要求。GB/T 16157-1996为推荐性标准,此标准4.2.1.1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六后三)。
(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7.1条,安装位置应满足HJ 75中安装位置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要求: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二后零点五)。7.1.1.7 d)要求: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GB/T 16157的要求为:前六后三)。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4.1.3要求: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和4.1.4的要求设置。
2、疑问如下:
(1)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后,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强制执行?
(2)根据整理的标准,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合适?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所以执行多少合适?
(3)如有其他执行标准望补充、解惑?
答复:
1、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