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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出售再上市被否,未评估、出售价格、程序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两次处罚和15次查处曝光未如实披露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6-23 20:21

正文

今天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共审核2家IPO企业,其中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被否决,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通过。

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单一产品存在高度依赖,现阶段的核心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在公司收入总额和毛利总额中占比较高,2014-2016 年,公司长春西汀注射液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16%、67.07%和 60.01%,销售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0.77%、 91.21%和84.53%。

2010 年1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羚锐制药)将其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羚锐,系发行人前身)49%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中青港联(北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港联);河南羚锐制药将郑州羚锐股份转让给中青港联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进行评估、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提交河南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原系上市公司河南羚锐制药子公司,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主要高管曾在河南羚锐制药任职。

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今天被否原因主要不是对单一产品存在高度依赖的原因,被否的原因主要是(1)发行人涉嫌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或变相分拆上市,可能损害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当初出售发行人的价格合理性和公允性(1.80元/股)以及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遭到质疑,且交易没有经过评估程序。(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的遗留和隐瞒披露,历次提交的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其产品15次被有关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为劣药事项进行披露;发行人主导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被列入安徽省、青海省、苏州市等省市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从严管控、防止滥用,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9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9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0年1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羚锐制药)将其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羚锐,系发行人前身)49%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中青港联(北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港联)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河南羚锐制药出售上述股权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确定郑州羚锐转让价格为1.80元/股的依据和程序,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公允;(3)河南羚锐制药将郑州羚锐股份转让给中青港联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进行评估、独立董事未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提交河南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4)河南羚锐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5) 发行人原系上市公司河南羚锐制药子公司 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主要高管曾在河南羚锐制药任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属于分拆上市或者变相分拆上市;是否损害了河南羚锐制药及其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2、 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两次被行政处罚和15次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其中有5次涉及发行人主导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产品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发行人在其 历次提交的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其产品15次被有关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为劣药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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