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讲一个离奇的故事。
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
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小殷应约了。
游玩过程中,张某向小殷表白自己的爱意。大概是表达太突兀,小殷对张某的行为很反感。
情急之中,张某靠近小殷想要抱住她。这时候,小殷变得慌乱起来,开始躲避张某,吓人的一幕发生了—— 慌乱躲避的时候,小殷居然不小心掉入了水库!
先前还信誓旦旦的张某,这时竟也不知所措起来,小殷挣扎的过程中,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找周边的人帮忙施救。第二天,小殷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小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损失。
张某和他的家人对这样的判处结果不能接受: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水死亡,张某只是没有救小殷而已,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罪呢?
很多人认为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故意是个刑法术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结果的发生。
见死不救并非都构成犯罪,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1.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就负有上述的第四种义务。张某试图拥抱小殷,导致其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前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张某不履行这种义务,见死不救,就会构成犯罪。张某明知小殷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做法,是对小殷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 | 检察日报 网络图片
编辑 | 冯仕妍、朱丹
校对 | 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