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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计划”“相互保险”,到底该如何看待?

银保监微课堂  · 公众号  ·  · 2019-04-22 07:08

正文

晓保今天继续为大家分享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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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1600字

阅读时间:约3分钟


本期主题

晓保妈妈

之前就听你说过互助计划的问题,没想到最近依然是个热门话题。

是啊!这也说明人们对于保险高需求性以及保险业需要不断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晓保爸爸

晓保妈妈

嗯,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基本认知点,你再给讲讲吧!

“互助计划”“相互保险”,到底该如何看待?

对于关注保险的消费者来说,“互助计划”“相互保险”可能已经不是特别陌生的词语了。那么,它们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值得信赖吗?别急, 今天晓保将从头开始,一点点为大家讲清有关它们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NO1:什么是“互助计划”?


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些有关“互助计划”的基础概念。 什么是“互助计划”? 是指基于网络互助平台,类似于一个虚拟社区,消费者缴纳费用后就能成为社区中的一员,成员中如果有人遇到重疾或者意外等困难,社区就会利用其他成员缴纳的费用或向社区成员“众筹”费用的方式,对患病者予以帮助。


该如何看待它?

了解了它的概念,接下来我们的一个疑问就是:作为普通消费者,该如何看待“互助计划”呢?我们其实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 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这类计划的经营主体是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也不承诺刚性赔付。

其次,赔付存在一定风险。 如果将“互助计划”理解为一种互助共济行为的话,我们就不得不对其赔付能力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详细来讲,这类计划实际上一般都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也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赔偿给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方面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持续运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


NO2:什么是“相互保险”?

提起“互助计划”,很多人便会想到另一个词语“相互保险”。那么, 究竟什么是“相互保险”呢?从概念上说 ,相互保险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该如何看待它?

前面我们提到“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产品。那么, 又该如何看待“相互保险”呢? 相互保险在国内属于一种创新型保险形式,但从国际范围上说,它是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发展历史悠久且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探索出成熟的模式,目前仍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近些年,监管部门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再到首批几家试点名单,都显示了对这一创新保险形式的积极探索。

另一方面,我国之所以积极发展相互保险,是因为这一形式和传统保险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补短板、填空白’,可以说,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股份制保险则带动相互保险更加注重提高经营效率” 。


NO3:“相互保险”的优势体现在哪里?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答案是比较明了的。 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 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独特优势 一是 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二是 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 三是 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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