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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商史上刷单第一案庭审细节曝光:阿里索赔216万算多吗?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电商  · 2017-02-19 21:00

正文


导读

2月15日上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即阿里巴巴起诉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阿里巴巴集团状告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元人民币。

据电商在线报道,傻推网称很多钱给了刷手,自己的毛利36万,扣除房租水电工资17万,工商罚款8万,赚到的只有几万元。阿里则表示,傻推的组织刷单行为给平台声誉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了巨大影响。

作为此次案件被告方,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主要业务是从事网络刷单炒信等,商家在此平台上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并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商家支付给“刷手”费用的20%将作为佣金被傻推网收入囊中;此外,长期有刷单需求的商家可以“入会”,会费有268元/月和1980元/年两种选择。一直以来,该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佣金和会费。去年4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曾以刷单炒信查处傻推网。

2016年12月初,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元人民币。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

被告想调解,阿里说不!

2月15日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方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出现在了原告席,而被告席中除了代理律师之外,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杨龙济也出席了庭审,杨龙济在席上的发言并不多,每一次发言都会吸引到场旁听媒体的镜头关注。

庭审一开始,原告代理律师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指出,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组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平台电商数据受到污染,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因此索赔216万元。

而被告则表示,本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对其被指控不正当竞争的案由以及216万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提出质疑。

在举证环节中,原告总共出示了31份证据。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为一份第三方出具的市场报告,该报告通过一定的调研方式得出刷单炒信行为将会对平台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被告认为,该报告没有明确指出调研样本和调研方式是否科学,因此对该证据的实际效用提出了质疑。

庭审中,被告代表杨龙济表示,自己接到诉状的时候,“整个都是懵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和一个电商平台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并且表示原告方要求的216万赔偿也远远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

由于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庭调解,在庭审中,被告方表达了这样的诉求,而原告则予以了拒绝。最终,审判长表示,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将另行择日宣判。


“不正当竞争”和“216万”成焦点

根据起诉状显示,阿里巴巴和傻推网的刷单诉讼中诉讼理由为不正当竞争。但案情是否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论辩。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案由虽然为不正当竞争,但是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和被告不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被告只是一个发布刷单任务的平台,本身并不销售具体的商品。

被告律师还认为,商家刷单后虽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但更多的只是从A店铺转到B店铺购买,最终还是在天猫淘宝上进行交易。并且有资料显示,阿里平台的活跃卖家数量一直在增加,也就是说,并没有给平台带来直接的损失。

对此,原告律师则认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并且至今没有进行任何修改,会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指出,对一些其他的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可以进行规制,而电子商务是最近十几年发展出的新产物,因此出现很多新的违法违规现象。

原告律师还指出,行业主体不同,并不意味着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告举例到,某房产公司的户外广告曾突出某奢侈品牌商品,这种行为实际上使房产公司攀附了该奢侈品的商誉,依然构成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此外,216万元的赔偿金额也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损失金额达到216万元,而原告方淘宝和天猫收入今年一直呈增长趋势,所以是并没有诉讼依据的。在双方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以被告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金额,而被告的违法所得总计36万元,扣除房租水电工资则接近17万元,再减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的处罚款8万元,因此利润也就只有几万元。

一般而言侵权金额的确定和计算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原告损失,一种是根据被告获利,第三种是在前两者都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某个固定金额进行赔偿。而原告采用的是第二张方式。

原告指出,本案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核心竞争力的破坏,核心竞争力的损失没有办法具体衡量,此外,平台还需要花费清理数据的精力。而根据被告在市场监督局陈述,傻推网的毛利为36万,根据傻推网占20%的佣金,那么傻推网上进行的交易总额在180万。虽然有100多万收入为刷手获得,但是原告认为,刷手和平台的分配规则并不影响对天猫和淘宝已经造成的损失。还要加上原告其他的维护费用,赔偿总金额应该大于180万。

电商新土壤下的乱象怎么治?

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在假货整治、平台秩序规范等方面不断向外界传达了巨大的决心和力度。不难发现,最近几年,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诉讼也在不断增加。除了刷单行为之外,前不久,阿里巴巴还在知识产权领域起诉了杭州网卫,成为国内首例电商平台状告“知识产权流氓”案。

这背后,透出的是电商这个新领域法制建设上诸多的乱象和无奈。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负责人叶智飞表示,按照当前法规,刷单平台即使被查处,其最多受到20万元的行政罚款,与其获利以及造成的损失相比太低。“被罚的刷单平台,完全可以躲过风头再来组织刷单。”

叶智飞还说,如果法院支持阿里巴巴方面的诉讼请求,赔偿款会用来组建“反刷单基金”,支持全社会力量一起打击互联网上的刷单、炒信行为。

对于此次因为刷单而引发的法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阿里巴巴提起民事诉讼,供了很好的答案。也就是说,除了执法部门对刷单个人或者组织的行政处罚外,受害企业、受害消费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专家微信互动:www-100ec-cn)认为,电商屡屡出现刷单的深层次原因,既有由于整个大的环境的因素,也有平台受利益驱使、自身规则漏洞、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如:

1、立法滞后。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实施的法律规范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诚信。

2、利益驱动。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3、信用障碍。近年我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这些信用信息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人们很难利用甚至有时不得不对信用信息本身持怀疑态度。这就为少数人、少数用户、少数企业说谎、失信、欺骗、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甚至有不少搭建网络交易平台只为“讲故事、圈投资人钱、骗取用户资金”或大搞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4、意识淡薄。网络交易平台参与者的诚信观念、规范意识不强。对于任何企业商家、消费者乃至一个国家诚信都是资源,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国际大市场的资格,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必将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

5、缺乏管理。对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如消费者基本资料、信用资料、社会信息与特别记录等。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对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商家和个人资格评审不把关、身份认证不到位、信用档案不完善,以至于造成虚假网站、虚假商品信息、虚假公司、虚假中介机构等的不断出现。

网购规则中的信用体系可以说是网购平台交易规则的中流砥柱。信用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问题。买家的真实评价让交易更加透明,也为后续买家了解前期消费者评价增肌了窗口。为判断商品服务质量提供了重要线索和参考依据,为商家带来了购买量,为厂商带来了去库存效果。

信用体系让更多不敢网购,从未网购过的人,能听到更多口碑,成为潜在交易客户,使原本陌生的买卖双方有了网络交易的可能,因此可以说,正是信用体系消解买卖双方疑惑,让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持续稳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平台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助于网络交易完善,也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因此,为规范电商交易行为,提高其可控性,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立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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