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获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计划2016年,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了解《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要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
《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5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22号)。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16年,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录入流动人口系统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保障。《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各地区自行印制;首次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现居住处所证明向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居住证持有人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后,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签注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逐步扩大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办理我市《敬老优待证》并享有同等的优待政策,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就业、从事个体工商户、加入会员(个体协会)、消费维权、商标申请、评优、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质押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3)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务及便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基础,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及办理婚姻登记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措施或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旗县(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实际制定。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户籍制度中有关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