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范例到制度范例的转变,孟德斯鸠可以说是站在格劳秀斯的肩膀上,但是在另一个关键问题上,孟德斯鸠则更多依赖自己的天才洞见,这就是奴隶制问题。孟德斯鸠关于奴隶制的论述虽然简短,但是其犀利程度在那个时代罕有其匹。
亚里士多德承认有的人天生就是奴隶,罗马法学家却说,奴役违背了人人生而自由的自然法;俘虏和奴役是由战争造成的,它们起源于万民法。罗马法对待奴隶制问题似乎有点举棋不定,它在否认奴隶的自然起源的同时,承认了奴役别人的合法性。实际上,在罗马法中,奴隶制的地位十分微妙,它徘徊于自然法和万民法的阴影地带,是两种法律唯一一处无法弥合的地方。孟德斯鸠准确地抓住了这道裂缝。他知道,对奴隶制的宣判相当于确立一个先例,一旦这个点被击破,对万民法将有革命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一个大胆的做法是把万民法民法化。当孟德斯鸠把万民法称为“全世界的民法”时,他的意思是万民法要遵循民法的平等精神。事实上,在孟德斯鸠看来,战争状态始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消失。孟德斯鸠重新解释了自然法的自保原则:自保并不意味着保存自己并消灭敌人,自保意味着保存自己并尽量保存敌人,因为被征服者和征服者一样,他们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不为万民法所剥夺。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被征服者,哪怕失去了国家,仍得以个体权利来抗衡万民法赋予国家的权利。罗马人之所以没能走到孟德斯鸠这一步,是因为他们不能放弃国家至上主义。当西塞罗为罗马的征服辩护时,他区分了国家(civitas)与个人。战争是为了罗马国家的生存。罗马要生存,迦太基就必须灭亡。对迦太基的战争于是变成一场正义战争,因此老加图可以毫无愧色地当着众人的面要求灭绝迦太基。与此相反,孟德斯鸠区分了公民与人:征服者可以消灭公民,但不能消灭人。消灭国家和保存人在大多数时候并不矛盾。
实际上,孟德斯鸠暗中把他在论述征收权(eminent domain)时定下的准则挪用到对征服权的论述:“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仅仅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还不够,最终是人与国家的平等。他将这种民法的宽和精神输入万民法,最终使万民法在某种意义上变成“全世界的民法”。
伏尔泰只看到一种静态历史:在一切时代,战争都是残酷无情的,没有本质区别。相反,孟德斯鸠洞察到一种动态的发展,即从古代到近代战争法的人道化进程。无疑,征服者应该节制行使权力这种劝诫自古有之,但只有当个体权利提高到可与公权对抗的时候,古老的奴隶制大厦才会崩塌。据说,《日内瓦公约》的基础是由利伯尔(Francis Lieber)起草的战争法典奠定的。我们必须指出,利伯尔法典的精神正是孟德斯鸠的精神:这部诞生于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法典建立在对奴隶制死亡的宣判之上。在这种保存精神的推动下,战争法很快就会获得一个新的称呼——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