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四九
美之旅市场经理虚构合同骗取公款一案结果出来了,公司赢了。
这又是一个两败俱伤的故事。
时间倒回2015年。邹某时任北京美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之旅)市场经理一职。负责市场营销、与客户进行业务合作以及公司会展和路演等工作。
在工作的过程中,邹某很不幸的了解到一个巨大的商机,即通过虚构合同骗取公款。
具体操作如下:
先与供应商签订虚假合同,再把假合同拿给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审批后公司财务便会转款给供应商。供应商扣除手续费以后,再把剩下的钱转回到邹某私人账户。
这财务总监是个傻的吗?不是,她是收钱办事。
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称,邹某不仅伪造了公章,还买通了财务总监。因为根据公司的流程,合同审批是需要董事长签字和公司盖章的,但是有了假公章,邹某就可以直接找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收了钱,看合同上有章就直接审批放款了。出纳看到财务总监的签字就可以出钱,所以邹某的手续就算有问题也可以顺利提出合同款来。
假的成不了真的,事情不久后就败露了。
同年,有员工举报,财务总监收受邹某的财物和土特产。
美之旅立即对财务进行梳理,结果发现邹某与数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大有问题。
随后,公司把邹某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钱款16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于2018年5月已做出一审判决,邹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责令退赔162.1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美之旅。
判后邹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中计算的犯罪数额有误,量刑过重。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书原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刑终55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珺,女,37岁(1980年11月29日出生),案发前系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井江,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9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邹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邹珺于2015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0号,利用担任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变更为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虚构×公司与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之间的印刷委托合同,将×公司给付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621636.46元据为己有。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被告人邹珺于2016年4月8日12时许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邹珺的供述,证人施某、郑某、陈某、吕某、李某、黄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北京银行×支行出具的对账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存现凭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廊坊市×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廊坊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回执复印件、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复印件、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出具的历史交易明细、邹珺伪造的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印刷委托合同复印件,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未偿还钱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处警记录,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登记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邹珺的劳动合同书、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社保缴费记录、邹珺的岗位职责证明、交通银行北京×支行出具的客户交易清单,户籍材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构合同骗取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邹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邹珺退赔。故判决:被告人邹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邹珺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一千六百三十六元四角六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美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邹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计算其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有误,对其量刑过重。
邹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邹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邹珺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动机系对外负债压力过大;被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承担一定责任,希望法庭充分考虑邹珺现状,对邹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