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德科地产频道
吴晓波频道旗下地产公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长沙楼市俱乐部  ·  急了!长沙好多豪宅降价!洋房1.5万起! ·  昨天  
财宝宝  ·  新郎怕不怕?-20250307201752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德科地产频道

离婚分房指南︱DK分享

德科地产频道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3-15 22:40

正文

文︱陈松涛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今天要说一件非常非常现实的问题,关于房子和家庭。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共同财产莫过于房产了。一旦婚姻走到尽头,房产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也是很多人纠结的话题——到底要不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其实啊,加不加名字,并没有那么重要。

法院在认定夫妻财产的一个原则就是:婚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复杂的多。

Q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额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A :这个房子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

Q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继续支付按揭,房子如何处置?

A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购房的一方,婚后按揭部分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购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呃,你是不是觉得有点糊涂,纸上用笔画一下就明白了。那就举个例子吧:

男方婚前购买房子,房价 100 万,首付 30 万(按揭利息总额为 50 万元),婚后按揭支付了 10 万,离婚时房子市场价 200 万。

法院一般会这样处理:1. 房子归男方;2. 男方应补偿女方金额为:10/(100+50)x200/2=6.67万元。

你看,这个跟加不加名字没有关系。

Q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A :不管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均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这个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Q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非子女方或者夫妻双方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A :这种情形下,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跟加不加名字是有关系。

Q :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A :该房产属于父母。

Q :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该夫妻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A :这种情况极少。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房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Q :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A :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将该房变卖,又以该房款购买了新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还是不是个人财产?

A :原来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卖出后购买新的房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所有权不发生变化,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Q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其效力?

A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出售行为有效:1. 买家为善意购买,即并非恶意串通;2. 买家支付合理对价,即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3.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买卖行为无效。

Q :夫妻一方偷偷地给第三者购买房产,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另一方能否要回房产?

A :这种情况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另一方可以要回房产。

Q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拒绝过户,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件: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