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市物价局和住建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其‘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要求从8月15日起开始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电商费、团购费、保证金、诚意金……对于购房者而言,这些常见的费用名词也许并不陌生,买房过程中开发商等收取的各种费用也是花样百出。
为了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觉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保障购房者利益,“通知”要求,各个开发企业认真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并明确:
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
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
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在这之前,无锡对于车位的政策是可租可售,即开发企业有权选择车位是出租还是销售。为了回笼资金,不少小区的车位只售不租,一边是高昂的车位买入费,一边是业主让爱车“回家”的诉求,双方引发的矛盾不是个案。
此次两大部门联手发布的通知,首次对地下车库(位)销售方案有了规定:
对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不得只售不租。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价格部门备案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
根据通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住建(房管)部门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并适时公开曝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网签资格。
无锡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沈询
加强市场监管是新一轮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是这次新一轮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去年10月2日无锡市政府出台的”十四条“”中也强调了这一点。从住建部、省住建厅,再到无锡市住建局也多次强调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这次市物价局和住建局联合出台的64号文件,应该说力度更大了,阐述的内容更详细了,意味着调控更加严厉了。
文件提出的一价清,明码标价、不能在预销售证取得之前收取任何费用,以加强监管,主要还是为了稳定市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最近中央31部委联合出台新规,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房地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执行政府的各项规定,不能乱来。另外,此次无锡出台的条文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对车位一些规定,包括对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的阐述,包括违反规定暂停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只有市场越规范,我们的市场经营行为才会越顺利。
记者:练维维
责编: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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