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增强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公众监督和相互保险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应及时披露,组织治理、经营管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对涉及治理、运营的关键信息应予以重点披露。对管理层信息披露范围,除要求披露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履职情况,还需披露其年度报酬情况。
《通知》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标准需比照公众公司要求。针对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即是所有人的本质特点,《通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既要披露组织治理信息、重大事项,又要披露经营管理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初始运营资金偿付情况,以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
保监会表示,由于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所有制形式、治理方式、组织体系、面临风险等方面均与股份制公司存在较大区别,有必要一开始就对其进行高标准、高透明度地严格监管。
据了解,相互保险是在全球范围内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一种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
2015年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刚出台的时候,国内一度掀起了“相互保险热潮”,有不少机构准备发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
目前保监会批设仅有三家相互保险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信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及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其主要发起人多为上市公司。
2017年2月14日,众惠相互正式获得营业执照,成为中国首家开业的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由永泰能源、键桥通讯、昆吾九鼎、前海金控等公司和李静、宋伟青等两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主要针对特定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特定业务。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中国开展相互保险试点,定位为现有市场主体的合理和必要补充,侧重于“补短板、填空白”,与现有股份制主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下一步,保监会将结合相互保险组织的运作规则和经营特点,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利益,推动相互保险组织规范经营、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