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