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客帝国
超过3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实务干货",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精准解读法律、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作者打造高端传播平台、为读者提供优质内容分享及高品质法律咨询。关注并回复数字: 9 ,可交流、合作、咨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很多人说好今天的反弹,一弹都不弹? ...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佐决定逮捕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4,民事诉讼法学大事件有哪些?盘点来了……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客帝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迟迟没有正式公布?|系列文章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5 21:11

正文

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email protecte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迟迟没有正式公布?|50篇系列文章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编者在出差路上,等飞机的这会儿时间,本想再改改手里几份文件的,但一个事让我惦记很久了,不吐不快,那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迟迟不公布公司法解释四呢?赶着起飞前胡乱写几句,发出来,要不然再次开机就是明天啦。大家一起关注讨论。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正式完整全文,迟迟不见正式出台,到底遇到了什么问题?!不论是法院、当事人、还是律师,手头都还有很多案件等着,就等最高法院公布后下判或起诉呢,我们团队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很多梳理和研究,就等着正式版出来再完善定稿呢,可就偏偏不出来,捉急。


一、公司法解释四的形成过程


早早在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何时公布问题的答复》就提出“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了资本制度,且经我院民二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联系沟通后,了解到公司法将要继续修改其他内容,故我院暂停司法解释的后续工作,等待公司法修改动态再确定出台计划。”这说明很早以前开始启动公司法解释的工作了。(查验时间2017年4月25日19:01:31,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869.html)


早在2016年4月12日,也就是整整一年多前,最高人民法院称: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再经历法院系统内部多次反馈版本和讨论后,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至今也马上满一年了。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发布的消息,2016年12月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至今也快五个月时间了。


二、公司法解释四公布时间明显延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第二十五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公司法解释四内部调研做过了、公开征求意见也做过了,审委会讨论过了,审委会原则通过了,就差最后一道程序了。可是,过了快五个月了,就是不出来。


如果大家认为五个月不算长、不属于拖拉,那我们看看近年来几个比较重要的其他司法解释的出台节奏:


1、民诉法解释:2014年12月25日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送审稿)》,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作文字修改后,将于近期由最高法院公布实施。民诉法解释最终发布的时间,民商法实务界的朋友闭着眼睛都能说得出来,2015年2月4日。审委会原则通过到正式发布,不到一个半月时间


2、物权法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前后也不到两个半月时间


3、再看看两个更快的。2016年12月12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你知道有多快吗,2016年12月1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看看这节奏!


尽管最高法院在自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审委会“原则通过”后多久公告发布,但是上面的时间我们还是能判断出,一般节奏把握在3个月内之内,应该是没问题的。再比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间隔也不过两个月零十天


三、公司法解释四迟迟不公布的影响


在2017年元旦后,几乎每个月都会在法律圈内大范围传播一个小道消息,公司法解释四马上就要发布了,每次言之凿凿,甚至具体到某一天几点钟了。就我观察,直接受影响的群体大致包括:


1、法律公号主。比如法客帝国这样专注法律实务、公司法权威解读这样专注公司法解读、民商事裁判规则这样专注民商事裁判实务的公众号,以及一大波法律类公号主,都在盼着这个重磅规定出来后,增加流量和涨粉呢。不少公司法实务关注者和兴趣爱好者都在摩拳擦掌,准备就公司法解释四的问题详细梳理,大干一番,搞点大事情呢。公司法解释四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和“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别的不说,只看看这几个大内容,就知道这是实务领域的超级富矿。相关部分研究成果,看一下就知道多有价值:


  1.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有关6个重要问题(含反馈建议2016);

  2. 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没有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2种裁判观点+24个典型判例)

  3. 公司法解释四:与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有关的18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2017)


2、法院法官。多位专司公司法领域纠纷案件的法官朋友明确说,手里多起与上列几个主题有关的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决议效力纠纷案件和知情权纠纷案件,一直没有完成审理和判决,因为公司法解释四随时可能出台,对相关案件具有重要而直接的影响。相信熟悉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在司法解释出来的当天,也就是2015年2月4日,有些朋友正在庭审过程中,边看最高法院直播和新司法解释条文,变临场应对,你说尴尬不尴尬。


3、当事人和律师。这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起诉到法院的,得知最高法院原则通过了司法解释四,新规于己有利,于是撤回起诉坐等新规出台在起诉。还有一种是做好了诉讼准备,只等司法解释公布即起诉的;还有一种那就是在办的案件,其中一方着急,希望赶紧按照原有规定结案的,另一方希望拖延时间到新解释出来再判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4、培训机构和讲师。早在2017年2月初,一些消息灵通的培训机构得知将在2月20日之后的某一天发布公司法解释四,于是筹备了2月20日之后的某个周末开讲,不少机构已经完成招生和培训讲课的,主要就是讲公司法解释四,我不知道这些机构和讲师在培训当天怎么讲的。看着征求意见稿开讲,就收那么多钱,是不是有些不太地道?这样狼来了的故事上演了好多次,3月份两会前后又来一大波传闻,说二会后一定会公布了,我和我的小伙伴儿都相信,结果,尼玛,又过去一个多月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眼巴巴的盼着最高法院赶紧发布完整全文呢。然并卵啊。呵呵。


四、公司法解释四迟迟不公布的原因分析


审委会原则通过的司法解释一定会发布的,只是个时间早晚问题。但是这近五个月来,法律圈内有不少关于公司法解释四迟迟没有发布的各种原因的“传言”。就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就部分条款内容还有一些分歧。当然,就笔者理解,已经上过审委会且原则通过的文本,还有重大分歧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次司法解释又不涉及争议极大的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这样的麻烦事儿,以及一些学理规则的适用问题。这个原因应该可以排除。


2、书还没有写出来。这个理由,打死我也不相信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就三十多条,涉及的问题毕竟还是有限,不至于比号称有史以来最长的司法解释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还长,还难编书。何况,跟法律圈几个主要出版社的朋友们聊天时ta们也都表示,这不是个问题,书稿可能早已在出版社啦,只要一公布,书就出来了,价格嘛,68、88、108、168,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所以,这个传闻还是属于“小人之心”,毕竟,大家要对最高院法官的写作能力和时间规划要有信心。


3、其他原因。具体什么原因,说法太多了,我本人也听到过多种传闻,但想来都不太靠谱。


既然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什么还不正式发布?哪位知道情况的,说说呗。或者,最高法院赶紧把司法解释公布了,在线等,还挺着急的。或者,把原因解释一下,大家一起想想办法嘛。


没时间了。。。关机。。。。“文末右下”,写留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12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决议无效事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决议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第八条(事后同意决议)


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九条(决议效力的直接认定)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条(行为保全)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作出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的决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固有权)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查阅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不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第二十二条(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的含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书面通知的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放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第二十七条(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时,应当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五、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第三十条(诉讼地位)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他人的含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十二条(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公司替代原告)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三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胜诉利益处置)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福利:与公司法有关的部分实务精华文章汇总


  1.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个典型案例)

  2. 最高院最高检等:关于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进行从宽处理的实施办法(新规全文12.6)

  3. 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没有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2种裁判观点+24个典型判例)

  4. 典型判例:即使对外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公司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5. 最高院判例: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2015完整)

  6. 最高院公报案例:员工私刻印章签约致他人受损,由公司承担责任

  7. 最高院: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全文修订)

  8. 公司违反内部程序提供担保之效力相关3个法律问题分析(2015)

  9. 【公司法】至少还有这27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2014)

  10. 【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对赌协议第一案的判决书(对赌投资安排必读)

  11. 职工和债权人也有权对公司决议提无效之诉吗?(2016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四》意见稿)

  12. 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13.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有关6个重要问题(含反馈建议2016)

  14. 与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有关的重要实务问题指引(2016版-详细全面,收藏备用)

  15. 最高院法官:公司违反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判断?(含学理分析)

  16.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汇总(支招!合法手段)

  17. 【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04.12完整版-意见稿)

  18. 最高院判例:高管擅以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担保有效,公司法148条属管理性规范

  19. 实务: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2016)

  20.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21.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担保但无公司决议,担保是否有效之两种裁判观点|附24个真实判例

  22. 终审判决:陈晓从国美离职拿了1000万封口费,却因大嘴巴被判全部返还(全文)|法客帝国

  23. 最高院判例:股东会长期失灵无法决策,即使公司盈利也可打破僵局解散公司(指导性案例第8号)

  24. 最高院判例:为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并购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25. 最高院判例明确: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进行认定)

  26.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27.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2015)

  28. 最高院裁判解读:陈发树与红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

  29. 【创业必读】如何给公司起名字——新公司起名的规范和要求

  30. 最高院判例: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判决全文)

  31. 实务:与企业名称权有关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汇总梳理(含详细分析2016)

  32. 年终福利:工商查询大礼包!"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手机版上线(体验报告+全文)

  33. 最高院法官: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全文)

  34. 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处理意见(北京)

  35. 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要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全文10.24)

  36. (全文)民营企业家们终于等来了这份文件: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11.27)

  37. 近期被忽略的一份重要文件:《工商总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文件模板》(快速注销并避免法律风险?)

  38. 好消息!工商总局:尽快废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通知全文【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

  39.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法务收藏)



法客大礼包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下列关键词获取

相应主题精华汇编电子书


互联网金融 |  保理  北京法院  文书样式  商业秘密  产权保护

法客帝国
Empirelawyers

4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干货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关键词”可获取各类专题精华

(全文完)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