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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蓉案”宣判,看《婚姻法》的漏洞

莫讲  · 公众号  ·  · 2018-02-11 21:47

正文



轰动一时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终于宣判了。


宣判的结果,是这样的:



从这个宣判中,你会发现, 其实 法院是认定马蓉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时法院也认定王宝强所发的微博内容属实,但是最后的宣判中,却存 在这么一句话: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 同居 ,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马蓉婚内出轨,因此这就意味着导致王宝强马蓉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方是马蓉,但是在最后,法院却不支持王宝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是不是很奇怪?


既然马蓉都出轨了,为什么王宝强不能要求向其索要精神赔偿费呢?


这个,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有关《婚姻法》中的一些争议,或者说是“漏洞”。


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发现没?婚姻中,因一方犯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的,在法律中,仅规定有以上四个条件的,无过错方才有资格要求过错方赔偿。


所以说,在王宝强马蓉一案中,比较接近此案情况的相关法律,是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但是请注意,在这里,仅仅指的是“同居”。


也就是说,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旦有一方发生出轨、约炮、一夜情等等,只要TA不去同居,那么在《婚姻法》中,这都不算违法。


明白了吧?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是否“同居”,这在法律上也是很难界定的。


02


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不惩罚婚后出轨(也就是通常说的“通奸”)这种行为呢?


据说,这是为了保证一个人自由自主的权利。 而“性自由”,也属于 一个人自由自主的权利


那么何谓“性自由”?通俗的说,主要就是包括“是否愿意发生关系的自由”、“与谁发生关系的自由”、“在何时何地发生关系的自由”等等。


还有一些人说,其实出轨、通奸并没有对社会秩序产生危害性,因此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程度...


其实,我国自古以来是存在“通奸罪”的,而且自古以来,婚内出轨(即“通奸”)在古代都要受到 很大的惩罚。


古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 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在古代,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 死的惩罚。


比如西汉武帝刘彻的大舅哥李延年,官为协律都尉。但李延年与良家妇女勾搭成奸被发现,汉武帝大怒,丝毫不顾大舅哥的情面,给予李延年宫刑,场面极其残忍。而且宫刑后, 李延年 还被派去养狗。谁知事后,李延年的弟弟李季又通奸后宫被发现,之后李家直接被灭族。


其实外国也有通奸罪。比 较典型的,是2008年韩国的玉素利通奸案。这个案件在韩国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轰动全韩。因为当事者是一名女明星。最终,韩国法院最终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奸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韩国女星玉素利


03


中国之前也有“通奸罪”,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奸罪”就被废除了。而在1979年修订刑法典时,也有人提出过恢复通奸罪,但是最后没有能通过。


如今,在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法国,就还存在“通奸罪”;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也是存在类似“通奸罪”的罪名的。可是如今通奸罪在我们这里,已经不是犯罪了。


因此,在我国的许多离婚案中,有出轨过错的一方,是没有相应惩罚的。只能去谴责。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会频频爆出名星婚内出轨丑闻的原因。


借着这个“ 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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