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公众出行调查,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条例》第九条指出,“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与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相协调,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要确保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
《条例》第十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
,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场站布局的依据。”
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与资金
《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
并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
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定期开展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
《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
《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
《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安全评估
《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经验收合格后,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入运营。”
《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
,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