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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度于前 重威刑于后

清廉浙江  · 公众号  ·  · 2024-12-21 15:37

正文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加强纪律教育,养成纪律自觉》(《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出自《尉缭子·重刑令》。《尉缭子》是战国时期一部重要的军事理论著作,该书“重刑令”篇着重强调了军纪的重要性:“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认为只有“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即先申明军令军纪,再对违反者施以威刑,才能让将士们形成遵守军纪军令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旦养成,就能统一号令,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从而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和尉缭一样,古代许多卓越的军事家都曾强调严明军纪、严以治军的重要意义。南宋名将岳飞将自己的治军理念概括为:“用兵者无他,仁、信、智、勇、严五事,不可不用也。”岳飞能百战疆场、所向披靡,既因为他谋略出众、作战勇敢,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支军纪严明、深受百姓支持爱戴的岳家军。自独立成军以后,岳飞所部一直以“纪律严明,秋毫不犯”、“兵不犯令,民不厌兵”著称。岳飞制定了许多规定,严禁军队骚扰百姓,如“有践民稼,伤农功,市物售直不如民欲之类,其死不贷”。有一次,一户民居失火,岳家军副帅王贵手下的一名士兵趁火起哄,盗取了百姓家中的芦筏。岳飞得知后,不仅将这名士兵“即斩以徇”,王贵也被责罚。在部队驻扎之地,岳飞常常亲自带领十几名骑兵到军营附近各处巡视,检查是否有军士违反军纪。在岳飞的严格要求下,岳家军中逐渐形成了“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作风。这样的岳家军,得到了百姓的支持,所到之处,民众无不欢欣,“举手加额,感慕至泣”。也由此,军队上下同心,形成了极强的战斗力,让对手发出了“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感叹。



治军需要严明军纪,治国更需要严明法纪。法者,治之端也。古代先贤深刻认识到法令制度无可替代的治理作用,将“奉法”视为治乱兴亡的关键。“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令制度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否则便形同虚设。“政令信者强”,国家的法律政令重诚信,才具有权威性。商鞅变法时主张信赏必罚,他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能否做到令出如山、执法严明,既关乎法令制度的权威,也关乎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关乎民心所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毛泽东指出,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在长期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带领人民披荆斩棘、闯关夺隘,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离不开铁的纪律。


1937年10月,抗大三期第二大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学员刘茜。此案在延安乃至全国引起轰动。如何处理此事,关系着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当时,很多人为黄克功求情——黄克功虽然只有26岁,但资历很深: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等待判决时,黄克功上书毛泽东,恳求戴罪立功,在法庭上他也表示,如果难逃一死,愿意死在战场上,“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


纪律规矩面前没有特权,黄克功最终被判处死刑。毛泽东在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写道:“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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