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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评级低,或将被剥夺公司债的主承资格?!监管欲对券商承销公司债新设两大门槛 |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作用或再提升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11 23: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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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申永忠、常淼。 欢迎个人转发。 未经授权, 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纲要

一.对于公司债主承资格,券商或将面临两大门槛

二.还有时间:券商的评级冲刺期或还有两年

三.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作用或将更大

四.另一个问题:今年券商大考的可能试卷都要换了

对于公司债主承资格, 券商 或将面临两大门槛


就在6月9日星期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商发布文件称:

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并相应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截图如下:

其中,最为重要的更新有两处。

1.对第五条新增三项内容:

  1. 为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扶优限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 ,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 可以担任 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2.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 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 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 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 可以担任 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3. 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 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 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 ,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 可以担任 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2.增加第四十二条: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 须更换主承销商:

(一)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二)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


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口径,券商要想拿到公司债的主承资格,未来或将面临两大门槛:


1.至少在最近两年内,有一年评级达到A级以上。

2.未满足条件1的券商,最近两年主承的公司债承销额行业需排名前20,且通过了监管现场核查与审慎确认 。


还有时间:券商的评级冲刺期或 还有两年


为避免歧义,征求意见稿对“最近两年”有清晰的计算口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

例如《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于2017年修订发布, 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这就意味着: 要等到2019年 ,才能根据“最近两年”的分类结果来判断哪些券商具有公司债主承销资格。

留给券商的,还有两年的时间。

根据2016年券商评级分类结果,2016年券商评级相较2015年出现大面积的评级下调。95家参评券商主体有57家下调;其中A类券商从2015年的64家降至36家,B类券商则从30家上升到51家。

2016年从A类下调的券商共有31家: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作用或将更大


到目前为止,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有如下运用:


  1. 规定不同的风 险控制指标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并在 监管资源分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 等方面区别对待。

  2. 分类结果将作为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 等事项的 审慎性条件

  3. 分类结果将作为 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 推广顺序 的依据。

  4. 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 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5. 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 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而评估流程如下:

证券公司分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总步骤

证券公司自评 → 派出机构初审 → 中国证监会复核


第一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步: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原则上于每年 7 月 15 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 1 个月内予以答复。




另一个问题:今年券商大考的试卷可能都要换了

为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6月2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7年6月17日。

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


1、 增加常规监管措施扣分档次 ,对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 4 项措施每次扣0.5 分,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措施每次扣1分,其他措施未调整。

2、 增加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 ,比照纪律处分(0.5 分)减半扣分,每次扣 0.25 分。

除明确自律组织的处罚情形外,还明确证券公司 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

并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授权单位有: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等。


3、增加公司 被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扣分处理措施 ,针对公司存在问题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每项扣0.5分。


4、为体现过责对等原则,违法违规事项仅影响一个评价期。

5、明确持续合规为底线要求,不宜作为鼓励加分项, 取消“最近2个、3个评价期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分别加2分、3分”的规定。


6、将净资本 加分门槛 ,由规定标准的5倍(10亿) 提高至10倍(20亿)。


7、为引导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对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公司 ,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为引导证券公司培育和形成以投研为基础的专业服务能力,对 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 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为引导证券公司稳步推进国际化战略,对境 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 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


8、为引导公司有序设立分支机构,将证券经纪业务加分调整为净收入排名加分以部均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为前提,且不再累计加分,总分值由4分降至2分。

为引导公司勤勉尽责,提升投行项目执业质量,将投行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调整为仅按收入排名加分,且不再对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单独加分,总分值由 4分降至 2 分。

为促使行业夯实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用收入减去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乘以万分之五后的金额计算排名。

9、为引导证券公司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务研发方面投入,增加证券公司 “新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加分指标 ,具体业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监管导向确定。


10、 增加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评价的授权条款,为未来据实调整评价体系留出制度空间 。协会进而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评价并加分(最高3分)。



附一:扣分项目对比


序号

原项目/对象

分值/次

现项目/对象(意见稿)

分值/次

变动

01

警示函/公司

-1

警示函/公司

-0.5

-0.5

02

责令公开说明/公司

-1

责令公开说明/公司

-0.5

-0.5

03

责令参加培训/公司

-1

责令参加培训/公司

-0.5

-0.5

04

责令定期报告/公司

-1

责令定期报告/公司

-0.5

-0.5

05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公司

-1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公司

-1

0

06

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

/

公司

-1.5

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

/

公司

-1

-0.5

07

责令改正/公司

-1.5

责令改正/公司

-1

-0.5

08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1.5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1.5

0

0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

-1.5

0

10

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公司

-2

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公司

-2

0

11

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公司

-2

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公司

-2

0

12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公司

-2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公司

-2

0

13

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公司

-2

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公司

-2

0

14

公开谴责/公司

-2.5

公开谴责/公司

-2.5

0

15

限制业务活动/公司

-2.5

限制业务活动/公司

-2.5

0

16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公司

-2.5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公司

-2.5

0

17

暂停核准新业务/公司

-2.5

暂停核准新业务/公司

-2.5

0

18

暂停核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司

-2.5

暂停核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司

-2.5

0

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0

2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

-3

0

21

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4

公司被实施警告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4

0

2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4

0

23

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5

被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5

0

2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5

0

25

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6

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公司

-6

0

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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