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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0-0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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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导读:8月30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述元,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共同为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主持仪式并宣读了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对成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有关批示。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全体法官面对国旗和宪法,举行了庄严的宣誓仪式。



2017年8月30日下午,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述元,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共同为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主持仪式并宣读了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对成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有关批示。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全体法官面对国旗和宪法,举行了庄严的宣誓仪式。


经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属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打破了以往的案件管辖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据介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筹建过程中,受到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锦斌批示指出,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为有效维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健康的创新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必将有力助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安徽高院及相关单位要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转化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行动,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更加突出需求导向,加强对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推进法庭的管理、运行和发展,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省长李国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将构成安徽创新驱动发展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要大力支持。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专门主持会议,与安徽高院、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就法庭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案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会商。


合肥区位优势显著,创新资源富集。合肥中院早在1996年就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并在全省率先建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合肥法院承担了全省近二分之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先后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展现出较高的审判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宣告成立,是安徽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司法服务保障安徽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安徽省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人员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安徽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李爱青、宋心仿、金会庆、赵皖平、夏玉洁,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活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等10个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

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

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2017〕236号

 

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 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 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 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 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 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同意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 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 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 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 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六、同意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济南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济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七、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早先设立的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2017〕2号

 

江苏、湖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苏州知识产权跨区域福安下法庭的请示》(苏高法〔2016〕250号)、《关于在武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鄂高法〔2016〕573号)、《关于设立程度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请示》(川高法〔2016〕5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同意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武汉江岸区、江汉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五、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4日



来源:由IPRdaily汇总人民法院报、法眼看天下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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