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库注:本文来源于中国禁毒报、刑法规范总整理。其他刑事法规请查阅《刑法全厚细》。
2017年6月19日,国家禁毒办在北京举行了新闻通气会,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邓明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家禁毒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宪辉主持。
会议宣布: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以下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于201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 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
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
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
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
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38种。
相关法规请查阅《刑法全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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