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药物经济学
《中国药物经济学》杂志是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主管,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主办,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指导、全面介绍药物经济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的专业性学术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2006年6月正式创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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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创新、促进仿制——对中国建立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

中国药物经济学  · 公众号  ·  · 2019-01-23 17:24

正文

2019年1月22日,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药促会”)携手L.E.K.共同完成的《保护创新、促进仿制——对中国建立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发布会于北京成功召开。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执行会长宋瑞霖,L.E.K.主管合伙人陈玮及合伙人王景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PDPAC执行总裁康韦,医药经济报、《中国药物经济学》杂志社等8家媒体,近30名医药企业、知名机构代表出席了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中国药促会宋瑞霖执行会长在报告发布前的致辞指出,中国药促会承接国家药监局多个项目,对在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长期开展合作研究;此次发布会适逢专利法修订稿在全国人大审议期间召开,以期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医药创新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度剖析,为政府部门提供系统化决策方案;他呼吁参会人员就中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专利补偿制度将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深入探讨。L.E.K.主管合伙人陈玮介绍了L.E.K.在全球生物医药范围开展的工作,并表示愿与众多中国/国际医药企业合作,为应对高速变化的医疗健康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及产品发展战略,以推动中国医疗健康环境的改善。L.E.K.合伙人王景烨先生分享了该报告的重要研究成果:报告深入剖析了美国、日本、欧盟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及亮点,显示了美国专利链接制度不仅是推动美国仿制与创新产业平衡发展的独有关键机制,也为保障美国乃至全球患者用药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报告也对我国当前药品市场的现状及药品 专利保护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并对今后中国应当如何构建完善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提出了可落地的政策建议。


在媒体/参会企业代表提问环节,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提出“专利链接、专利补偿制度已在国内探讨过很长一段时间,为何还没有得到实施?”宋瑞霖会长指出,业界对专利链接制度存在误解,认为其只对专利药品有利,而对仿制药品无利;而1984年美国颁布的《Hatch-Waxman法案》,将美国的医药行业发展推上了新的台阶,在鼓励创新药品研发的同时,也兼顾了仿制药品的发展进步,促进了药品行业整体的平衡发展及良性循环。
有媒体记者提出“首仿、二仿、三仿药品与原研药品相比降价幅度不同,是否与当前国内执行的一致性评价理念相矛盾;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谁有益、解决的核心矛盾是什么?”宋瑞霖会长认为,首仿药品并不是指首个或首批仿制上市的药品,而是指在原研药品专利期内提出仿制申报,但并未侵犯化合物等核心专利,只是绕过外围专利(工艺技术专利)即挑战专利成功的仿制药品;而一致性评价是指对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品生物等效性是否一致的评价,我国目前开展的仿制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是对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仿制药品审评标准过低的补课行为,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范畴。对首仿药品给予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期,将鼓励更多的仿制药品企业在原研药品专利期内开展研发、挑战专利,从而提高仿制药品产业向高质量发展。
程永顺法官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对专利有效与否的判定是否可作为药品审批依据,而无需司法判决”;就此问题,宋瑞霖会长回复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与人身紧密相连的物权,专利纠纷若绕过司法判决、仅是两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予以链接,是对法院诉讼最终决定权的侵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剥夺;但专利复审委对专利有效与否的判定可以作为链接的一种选择,由纠纷当事双方自由选择。

针对“最近热议的话题专利期补偿,其前提条件是境内外双报的品种才能申请补偿,是否对国内创新性进行了限制?”这一问题,宋瑞霖会长强调,专利期补偿应当遵循“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在当地国家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期限进行补偿,具体到中国,专利期补偿主要是对在中国本土进行I-III期临床试验的研发企业,因中国药品审评审批机构占用的审评时间进行补偿;对利用境外临床数据互认政策在我国加快进口上市的药品,则不应获得专利期补偿。

宋瑞霖执行会长在答疑环节中

回答记者提问


完善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既有助于保护创新,推动最前沿科研和技术的进步,又能促进仿制药品的发展,最大程度上造福患者、合理控制医保费用。《保护创新、促进仿制——对中国建立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根据成熟医药市场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今后中国应当如何构建完善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提出了可落地的政策建议。比如: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方面,建议定期更新《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专利信息并建立异议机制,引入“拟制侵权”机制,建立专利申明及诉讼链接机制,设置合理批准等待期并对批准等待期的触发次数设置上限,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统筹管理专利挑战引起的专利诉讼,赋予首仿药品一定市场独占期等。在专利期补偿制度方 面,设置具体补偿时间、明确补偿期计算方法、提出定制化专利期补偿方案。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方面,适当延长孤儿药、儿童用药的保护期时长、给予新适应症药品合理的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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