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中国税务报》B4版《提足折旧房产重建,要分两步走》一文,介绍了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没有差异。笔者认为,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则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关注。
例:某酒店大楼于1990年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2015年末,由于发展战略需要,该酒店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2016年末新酒店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5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
推倒重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一)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5
累计折旧 2375
贷:固定资产 4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3)取得残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20
(二)新建房屋
(1)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房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
(三)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75
贷:累计折旧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