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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注意区分: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税会处理有差异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26 10:42

正文

2017年1月20日《中国税务报》B4版《提足折旧房产重建,要分两步走》一文,介绍了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没有差异。笔者认为,未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的税会处理则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关注。

例:某酒店大楼于1990年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2015年末,由于发展战略需要,该酒店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2016年末新酒店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5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

会计处理


推倒重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一)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5

累计折旧  2375

贷:固定资产  4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3)取得残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20

(二)新建房屋

(1)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房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

(三)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75

贷:累计折旧  475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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