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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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第二辑——卡尔·施米特专辑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1 08:56

正文

作者简介

吴彦,法学博士,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侧重康德法哲学与自然法理论研究。

黄涛,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内容简介

自20世纪末《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等著作译介入中国学界以来,卡尔·施米特便在中国人文学界产生巨大影响,也给思想界的讨论提供丰富资源。不过迄今为止,汉语学界的施米特研究,大多着眼于其魏玛时期的政治哲学、政治神学作品。随着国内施米特研究的推进,对他战后作品的阅读,以及从更多维的角度来阅读,也就十分有必要了。

本书辑入的施米特文章,都是首度中译,其中包括他对克劳塞维茨的评论、关于冷战期间世界秩序的演讲、从合法性角度讨论希特勒问题等。同时,本书还收录了来自哈贝马斯、陶伯斯等思想家所撰写的经典评论文章,从而把关于施米特思想的讨论放置在具体的学术史语境中。


编辑推荐

★ 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在冷战期间的数篇作品首度中译,其中包括他对克劳塞维茨的思想史地位、纽伦堡审判、二战后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法律秩序所提出的深刻见解

 

★ 收入施米特在希特勒当权前后的私人日记,读者们得以看到施米特在时局变迁的学术生活。

 

★ 面对施米特热在战后西方学界的持续升温,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也撰写了评论文章,提醒我们关于施米特思想中的价值与危险。

 

★ 重审施米特与凯尔森关于“宪法守护者”的争论,考察这两位法学家的重大分歧是如何产生。



国家、战争与现代秩序

——卡尔·施米特专辑

 

 卷首语

 

理解和把握我们自身的现实处境往往是我们得以展开进一步行动的前提。这一现实处境在某些方面是历史性地形成的,而在另一些方面则是当下涌现出来的。我们往往用“现代(modern)”这一既表征“时间”又表征“特性”的概念来刻画这一普遍处境。在时间上,它将它自身区别于“传统”与“古代”,并以一种“进步的历史观”来替代一种“退化的历史观”,从而,“未知的未来”成为我们竭力去追求的目标,“远去的过去”这个原本被模仿和追求的对象现在被倒转过来成为一个被我们看成是已经历过且已被我们克服和超越的东西。在特性上,它在各个不同的领域实现了一种对于传统的普遍批判。首先是对于整个世界秩序的看法,那个有着共同目的的一体性的宇宙被分割成两个不同的领域,一个是人事的世界,一个是自然的世界。原本被看成是遵循自然秩序的人事,现在以某种激进的方式被独立出来,它不再把它自己看成是自然而然的,相反,它把它自己看成是一种通过其自身的意志而被创造出来的独立的秩序,这既包括法律和政治,亦包括道德。


由此,这一与“自然”的脱离,实现了道德、政治和法律领域的全面的革新。首先,道德的重心开始从“德性”往“自由”转移:道德的核心不再被看成是对于自然性情的塑造【德性】,而被看成是一种通过其自身而实现的对于其自身的塑造,由此,自由这样一种自我建构的能力便被凸显出来而作为道德的核心要素予以讨论。自由的凸显赋予个人以某种脱离自然这一统一体的独立性,并进而生发出政治和法律领域的革新。自由、个人以及独立性的凸显将原本那个被“自然目的”所统合起来的世界以某种原子式的方式彻底地将之碎片化。一方面,目的不再被看成是一种“共同”的“内在于”人自身的目的,而是被看成是“个人”的目的,只属于某个单个的个体。由此,原本立足于自然目的的道德的普遍性受到根本性的质疑和抛弃,由此,人们或是去其它地方寻找这种普遍性,或是索性以某种相对主义来替代它。另一方面,伴随普遍道德之崩溃的是个体间冲突的凸显,既然道德无法保证这种统一性,那么就只能诉诸道德之外的力量,此时,政治这一原本被道德所吸纳和被归属于其下的力量便分裂出来以作为这种外在的力量来应对这一危机。由此,政治不再去诉求“善”(good)这一极富道德意涵的概念来作为它的目的,而是将之代之以旨在消除冲突和战争的“和平”。作为政治的一个附属品,法也不再像以前那些把它自己理解为是为了促成某种共同善【如阿奎那对于法的定义那样】,而是把它自己理解为是为了保障某种和平关系,也就说,它不再关心人的内心秩序,而仅只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的和平关系。所有这些对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理解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置身的这一现代秩序的核心,在其中,个体、战争、和平与国家等等概念既构成了我们理解现代秩序的基本框架,也型塑着我们的现实处境。


80年代之后的中国以及中国的思想界以某种近乎激进的方式接受了这一现代秩序的基本理解,并延循着这一秩序的基本逻辑而进行着某种自我的型塑,由此,在这一型塑的过程中也展现出某些由这一逻辑所必然带有的固有弊病。自由和权利被当然地理解为是一种可做任何属于自由和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的权力,道德的个体化则削弱了普遍的道德感,并进而生发出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在这一基本的氛围之下逐渐被弱化和祛除,由此而使人的生活渐渐为娱乐所取代,没有严肃的东西,没有应必须予以履行的东西,一切都只不过是利益的一种交易而已。这一基本的道德境况进而扩散到政治和法律领域。替代这种虚无主义的是一种以强力为基础的法律观,法律不是任何其他东西,而是国家制定的产物,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与之相类似的约束力,并且更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国家所制定的不是它自身所认为属于其自身的东西,而是那个应予以模仿且有着理想色彩的西方的法律体系。由此,这两种原本看起来近乎对立的要素被糅杂在一起。这一强烈的有着固定内容的实证主义立场支配着80年代之后整个民族的基本法律意识。


施米特的传入,正是在这样一个基本背景之下,而其所引发的论争和挑起的激情也正赖于对抗上面所描述的这一基本的道德、政治和法律境况。对于“战争”和“区分敌友”的强调,让人联想到一种不同于娱乐的“严肃性”和“男人的英雄气概”,对于“决断”和“例外状态”的强调,则试图攻击那个被原本糅杂在一起的东西,将之区分开来并一一予以击破。我们在法律的体系之外看到了一股强大的塑造力量,“人民”和“领袖”的概念被激发出来并散发出强大的解释力和现实感。对于施米特的关注乃至入迷,正赖于他为我们提供了这个时代一些被压抑、被忽视乃至原本被祛除掉的东西,并以之作为对抗现实和反思现实的力量。研读和思考施米特的理论,也正是在这一基本背景之下才具有其正当性和某种现实的迫切性。


本辑所讨论的话题聚焦于施米特的宪法及政治哲学。自施米特的思想被引入中国之后,其首先被关注和被予以讨论的是他的政治神学。但是,施米特首先是作为一名宪法学家而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他与凯尔森、黑勒、斯门德等一起被誉为魏玛时期最重要的宪法学家,这几个人相互之间观念亦有纷争。他们之间的这些争论成为后世人们研究那段历史,以及研究宪法理论及政治理论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源。本辑所录之内容并不聚焦于国内比较流行的从政治哲学乃至政治神学来审读施米特的视角,而是试图从法学,尤其是宪法和国家理论的角度来考察施米特,将其置设在具体的历史背景,尤其是争论语境之中。本辑收录了黑勒、基尔海默、哈贝马斯等著名学者对于施米特的评论,以及著名的凯尔森学者鲍尔森撰写的施米特与凯尔森之间有关宪法问题的那场著名争论,同时亦有施米特本身的书信。从这些资料中,我们大致可以让国内学人看到一个从“法学视角”出发而予以看待的施米特。

 



卷首语


主题论文


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克劳塞维茨:评论与提示

【德】卡尔·施米特   李柯译


附录一:信念备忘录第一部分  

【德】克劳塞维茨  李柯译


附录二:信念备忘录第二部分  

【德】克劳塞维茨  黄涛译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秩序

【德】卡尔·施米特   李柯译


合法律性问题

【德】卡尔·施米特  邹益民译


施米特1930-1934年日记

【德】卡尔·施米特   温玉伟译


评论


评施米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德】基希海默尔著  黄涛译


自主性的恐怖:英语世界中的卡尔·施米特

【德】哈贝马斯   杨帆译


凯尔森与施米特:从分歧到1931年“守护者之争”的决裂

【美】斯坦利·鲍尔森  张龑译


政治民主与社会同质性

【德】赫尔曼·黑勒  郑琪译


神学与政治理论   

【德】陶伯斯 著  温玉伟译


资料


德语学界施米特文献辑录   韩毅 整理


英语学界施米特文献辑录   郑琪 整理


目录

稿约和体例

 

宗旨


    《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以下简称《评论》)以纯粹的学术为根本。旨在译介西方经验、反思自我处境、重提价值问题。以开放和包容,促进汉语学界有关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和研究。

 

投稿方式

一、《评论》采双向匿名审查制度,全部来稿均经初审及复审程序,审查结果将适时通知作者。


二、本刊辟“主题”、“研讨评论”、“经典文存”、“书评”等栏目。“主题”部分欢迎以专题形式投稿,有意应征者准备计划书(一页)以电子邮件寄交《评论》编辑部,计划书包含如下内容:

1. 专题名称(以中外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论题为主题,此主题应具有开放出问题且引发思考之可能性)。

2. 专题构想(简短说明专题所包含的具体研究方向,说明本专题的学术意义或价值)

3. 预备撰写论文人选与题目。提出4-5篇专题论文撰写者与论文(或译文)题目清单,另附加1-2篇专题书评之清单。

4. 预备投稿时间(本专题计划书经审查通过后,应能于半年内完成)。


三、凡在《评论》刊发之文章,其版权均属《评论》编辑委员会,基于任何形式与媒介的转载、翻译、结集出版均须事先取得《评论》编辑委员会的专门许可。

四、稿件一经刊登,即至薄酬。

五、来稿请提供电子档,电子邮件请寄交至下述地址:[email protected]

 

体例

一、正文体例

(一)文稿请按题目、作者、正文、参考书目之次序撰写。节次或内容编号请按“一”、“二”……之顺序排列。

(二)正文每段第一行空两格。独立引文左缩进两格,以不同字体标志,上下各空一行,不必另加引号。

(三)请避免使用特殊字体、编辑方式或个人格式。

 

二、注释体例

(一)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

(二)统一基本规格(包括标点符号)

主要责任者【两人以上用顿号隔开;以下译者、校订者同】(编或主编):《文献名称》,译者,校订者,出版社与出版年,第  页。

(三)注释例

1. 著作类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71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2. 论文类

邓晓芒:《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3. 报纸类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第6版。

4. 文集和选集类

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02-203页。

5. 英文类

(1)英文著作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文集中的论文

Niklas Luhmann, Quod Omnes Tangit: Remarks on Jürge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trans. Mike Robert Horenstein, in 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 Critical Exchanges, eds. Micha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 157-172.

(3)期刊中的论文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92(3) The Journal of Philosphy, Mar., 1995, p.117.

(四)其他文种

从该文种注释体例或习惯

(五)其他说明

1. 引自同一文献者,同样应完整地注释,不得省略为“见前注”或“前引”等。

2. 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英文为“See”);如同时参见其他著述,则再加“又参见”。

3. 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注明“转引自”。

 

 

《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

第一辑


良好的政治秩序

 

卷首语


主题  良好的政治秩序


国家的概念 

【德】康特洛维茨   曹勉之译


论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瑞士】让·雅克·布拉马克  陈浩宇译


论康德的共和主义概念   

【德】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   吴彦译


程序共和国的宪法:自由权和公民美德   

【美】桑德尔  张涛译


研讨评论


以斗争为业:卡尔·施米特与政治的可能性   

【美】威廉·拉什  董政译


访谈

道德、政治与自然法:Vittorio Hösle访谈  

【德】维多利奥·赫斯勒   郑琪


经典文存  维多利亚的政法思想


阿奎那《论法律》讲义

【西班牙】维多利亚   杨天江译


旧文重刊


贤人政治    


张东荪


编后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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