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4 日,腾讯旗下 AI 应用元宝在苹果中国区应用商店免费 App 下载排行榜中强势登顶,超越 DeepSeek,引发广泛讨论。不少人表示,“接入 DeepSeek 的腾讯元宝居然比原版还火。”伴随着腾讯元宝的爆火,其用户服务协议内容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受到争议的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条款,腾讯元宝的用户协议规定:“
您授予腾讯公司及其关联方一项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 / 在许可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
以使我们对您上传内容以及本服务器生成的内容进行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上述生成内容或制作派生作品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优化、学术研究、市场营销、用户调研),以改善本服务及 / 或腾讯的产品。”
腾讯元宝 3 月 1 日前的用户服务协议
也就是说,按照原来的协议,腾讯拥有用户上传内容的永久免费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模型优化、学术研究、市场营销、用户调研,并且这项授权是不可撤销的。但协议也规定,内容归属权仍归原作者所有。
网友不满的原因在于这些条款过于“霸王”。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 InfoQ 指出,腾讯元宝用户协议引起争议的原因在于文本内容太宽泛,对于腾讯的限制太少,没有给自己的行为界限标明一个尺度,可能会导致用户误解。
在掀起了较大舆论影响后,腾讯分别于 3 月 1 日和 3 月 4 日对其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了更新和修改。
3 月 1 日,腾讯元宝更新了一版用户服务协议,将上述所提条款中的“永久”和“不可撤销”去掉了。3 月 4 日,腾讯元宝再次更新协议。这次则加上了一个“体验优化计划”的前提,用户在加入该计划后才会授予其内容使用许可。在腾讯元宝的 App 端,我们在新增的数据管理功能里找到了“体验优化计划”的开启入口,且目前是默认关闭的。
腾讯元宝 3 月 4 日更新的用户服务协议
游云庭评价新版协议称,腾讯仍然保留了对于参加体验优化计划用户上传内容和 AI 生成内容的使用权,可以将相关内容用于模型优化。但游云庭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这个应该算是合理的。“目前腾讯元宝并没有收费,所以使用用户输入的内容以及输出的内容去改善大模型并不过分。”
3 月 5 日,腾讯元宝在微博回应了此事:“针对大家关注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您使用元宝时输入和输出的内容,权利归您或相应权利人所有,使用元宝并不会改变归属。感谢大家的批评与监督。”
腾讯公司公关总监张军在帖子下写道,“非常抱歉,给大家造成了困扰,我们立刻改正。新增的数据开关默认关闭,输入输出内容都不会用于模型优化。同时,输出输入内容,元宝也不会改变它的权利归属。”
法律从业者刘哲(化名)分析,法律并不禁止腾讯元宝拿到提示词和生成内容使用权的行为。腾讯元宝作为一款人工智能服务产品,需要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用户就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服务协议。和用户就提示词、生成内容的权限进行分配,属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分,应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从腾讯元宝的协议文本可以推测,腾讯元宝在商业上存在利用用户提示词和生成内容进行模型优化的需求。而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也就是说,如果腾讯元宝在商业上需要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进行使用,需要有用户的明确授权,因此腾讯元宝会在协议中有向用户拿授权的条款表述,更改协议则是重新做了权衡。
实际上,设立类似这种条款的并非只是腾讯元宝一家。
纳米 AI 搜索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提到:
360 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对用户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排他的著作权利、邻接权利及对上述权利转授权的权利
。
同时,360 会以用户的账号将其发表自动同步至 360 运营的其他产品及网站。并且,360 有权以用户或者自己名义对侵犯前述内容的知识产权之行为进行维权。
该协议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生效至今,用户内容使用权相关的条款似乎与腾讯元宝在 3 月 1 日前的高度相似。
纳米 AI 搜索的用户服务协议
对此,刘哲表示,知识产权条款是平台类的用户协议的必备条款。法律并未禁止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就知识产权授权内容达成协议,但具体的授权条款应该根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设计。通常授权的内容应该从商业架构设计出发,符合商业逻辑。
“如果是一款仅提供 AI 生成服务的产品,而非内容分发平台,那么索要允许自动同步和独立维权的授权,从商业逻辑的角度去看,是缺少必要性的。如果服务内容是内容分发和版权中介,比如图库、素材库,相关条款可能就具备合理性。”刘哲说道。
阿里旗下的通义则从去年 9 月开始至今更新了三版用户协议,最新的一版是在两天前更新的,相对宽松了些,输出内容权益上的话术与 DeepSeek 条款相似。而对于输入内容的版权确认,通义的说法一直是用户自己确认和担责,但企业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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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24 日的版本显示,“通过本产品及相关配套服务上传、生成、发布或传播的所有信息内容,您特此赋予我们和 / 或关联公司一项全球范围、永久有效、免费的许可权,允许我们在优化模型和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您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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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 2 月 27 日修改为,“您就内容授予通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项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 / 再许可的、无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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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刚更新的版本是,“您知悉并授权,在经过安全加密技术处理、严格去标识化且无法重新识别特定个人的前提下,我们可能会使用内容以提供、维护、开发及改进服务,遵守适用的法规政策、执行我们的条款和通义产品规则,以及确保我们的服务安全。”
从左到右分别是通义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今年 2 月 27 日、今年 3 月 3 日的用户服务协议
字节旗下 AI 产品豆包则在协议中表示上传、发布内容全部归属用户,但“为了提升你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用户体验、使你的内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和推广,
你授予公司和 / 或关联方一项免费的、全球范围内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及再许可的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你的内容,例如用于模型服务优化、品牌推广与宣传。
”
豆包用户服务协议
月之暗面旗下的 Kimi 在模型服务协议里明确了用户内容使用权的条款:“您免费授予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及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以及可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取证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Kimi 模型服务协议
此外,月之暗面还表示,“为不断改善 Kimi 智能助手的服务质量,Kimi 智能助手可能使用您
输入 Kimi 智能助手的和 Kimi 智能助手向您输出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开发训练
。您完全理解并接受该种使用,
并不因该种使用而向 Kimi 智能助手主张权利或主张 Kimi 智能助手侵犯您的权益。
”
百度旗下的文心一言则同样在用户服务协议里写到:“
您理解并同意百度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实现本服务目的对您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存储及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分发、传送、公开展示、编辑等)。”
文心一言豆包用户服务协议
“其实很多大模型公司用户协议都有类似规定,这种相似性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互相抄来抄去,另一方面可能是想利用比较宽泛的的内容去限制模仿或抄袭自己的竞争对手。至于说想侵占用户的知识产权,我认为应该不会是设计条款的主要目的。”游云庭说道。
在这场讨论中,不少人称赞了 DeepSeek 的用户服务协议:“反倒是大度开源的 DeepSeek,基本把能授予用户的权利都给了。”
DeepSeek 用户服务协议
具体看,DeepSeek 明确了用户保留在提交的输入中拥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并将服务输出的内容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归属于用户。此外还明确了用户可将本服务的输入与输出应用于广泛的使用场景中,包括个人使用、学术研究、衍生产品开发、训练其他模型(如模型蒸馏)等。
游云庭表示,和腾讯元宝的协议比起来,DeepSeek 的用户协议并不宽泛,限定了使用的范围,对用户比较友好,争议也会比较少。
刘哲评价道,DeepSeek 最大的不同在于授权要得非常克制,仅仅基于合规要求进行了信息收集的说明。从条款推断,用户的输入和输出内容,对大模型提升效果应该是非常有限。换言之,在 DeepSeek 看来,收集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不是模型提升所必须。
对于企业的上述做法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游云庭认为,如果服务提供商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人工智能服务是新兴产业,目前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市场力量不算很强,所以应该不会适用反垄断法。但消费者也可以适用消保法认为构成单方面排除消费者主要权益的格式条款。
刘哲也说道,“就目前的大模型服务产品市场来看,我个人不觉得哪一家的产品可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
刘哲解释道,《反垄断法》包含三部分内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有网友可能在想这部分企业是不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还提到“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行为。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经营者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而判断一家企业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项非常繁杂且专业的工作,首先需要认定“相关市场”,其次需要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情况,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目前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属于比较新的领域,法律规定往往具有滞后性,需要相关领域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后才会有更加齐备的规定。
刘哲表示,目前,对于 AI 服务提供者索要用户授权的“必要性”并没有明确界定,即现在并不能确定哪些对用户提示词和生成内容的使用和收集行为是必须的、合理的。一方面,需要从技术角度评估哪些是技术提升所必须的,另一方面需要后续相关服务提供商和监管部门的长期沟通才会最终确定成熟的监管规则。而服务提供商则会尽可能在法律还没有详细规定时,尽可能扩大服务商的授权和使用范围,以获得更多的商业上的竞争优势。或者更准确得说,需要在商业利益和用户体验两者中寻找平衡。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用户输入人工智能的内容仍然归用户所有。但对于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版权归属却是不确定的,法律学界对这个问题对争论也比较大。
目前,国内部分法院(北京和武汉)认定用户用文生图模型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2023) 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 AI 生成物是作者独立完成,且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那么法院支持 AI 生成物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换言之,如果 AI 生成物是简易生成,并没有体现出作者对个性化表达,那么,AI 生成物就不够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就谈不上归属问题。
“如果 AI 生成物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那么法院支持作者对 AI 生成物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AI 生成物归属作者。”刘哲说道,“但是这个案件本身存在一定争议,并且这个案件还有个前提是作者使用的 AI 工具,通过用户协议,主动放弃了对生成物的著作权主张。”
游云庭则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人创作的内容才受著作权保护,所以总体上说,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版权属于公有领域。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如果用户通过文字提示词用人工智能创作图片的,就不属于直接产生,而应当是间接产生。所以,用户输入提示词的行为属于该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
同时,根据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著作权只应当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是创意或者思想。如果用户通过文字提示词用人工智能创作图片的,提示词为生成图片的思想或创意,不应受保护。实际上用户在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的时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可能创作怎样的图片,而且不同的人工智能根据相同的提示词,会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图片的提示词不是表达层面的东西,而是思想层面。
最后,知识产权是从社会公有领域划出一块区域,给创新者以保护,给一个人的知识产权以保护,意味着社会上会牺牲其他人使用这个知识产权的自由。而通过提示词让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或者视频,创作的门槛过低,如果对其保护,对整个社会而言,无法起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未来一段不短的时间内,“AI 生产内容归属于谁”还会作为这个行业的问题继续存在。
实际上,别说 AI,现在二次元改图或者仿写小说,原创者的权益都很难被保护。有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很低劣粗制滥造的抄袭,高级一点都很难被认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