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全厚细
》(原名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因其
收录
全
面
、内容
厚
实
、注解
细
致
、编排
实用
而受到刑事实务界的广泛传颂,并被誉为“
刑法工具书的航空母舰
”,“
能让门外汉也变成专家
”。
在大量读者的期待下,
第四版正在
按订单顺序
陆续发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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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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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从中国法制出版社反馈的消息,首批入库的数千册《刑法全厚细》(第四版)在
不到一周时间即宣告售空!
因此,后续订单可能要稍等几天,等到下一批入库后才能发货,请读者们多多谅解!
本书原名《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因其
收录
全面
、内容
厚实
、注解
细致
、编排
实用
,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遍盛赞和传颂,并被取外号“全厚细”。
故本书从第三版起索性改名《刑法全厚细》,简洁好记。
内容全面
刑法的历次修正
全部立法与司法解释(无遗漏)
所有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无遗漏)
“两高”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指导、指导性案例
效力梳理
对
现行有效
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
甄别其
实际
法律效力
,
同时研讨、论证了各
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
并参考权威文献进行了
专业的注解
。
(点击文章底部的“阅读原文”订购本书)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的实施,本书展开了新版的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刑法条文
一百三十多条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便于条文注解和司法适用,本书对刑法条文的顺序有细微调整,如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合并在一块阐述。这样有利于读者直观地比较两罪的异同,也可以减少许多相关司法规定条文的重复编排。但原目录根据本书内容的实际编排顺序进行排序,许多读者不习惯,经常有人反映“有漏条”。本次修订,将目录仍然按照正常的顺序排列,只是对应的页码指向其在本书的真实位置。这样避免了前述读者的尴尬,符合大多数读者的阅读查找习惯。
2、收录了第三版以来新发布的所有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补录了以往的一些重要司法文件(如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
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
的答复、201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增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的函、2018年1月“两高两部”关于
涉黑案件
的指导意见、2018年3月“两高”关于
涉枪案件
的司法解释),并重新撰写了部分条文的注释。
3、对书中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更新,删除了一些已失效的司法规定(或增加注释),同时更正了部分纰误。如:2017年7月法释[2017]13号《解释》施行后,《立案标准(一)》
第78条的规定与之相冲突,已经失效
(但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该立案标准的《补充规定》并未涉及该条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将书中所有的与钱财有关的“帐”字,统一改为“账”字,如账目、入账等(
包括刑法条文原有的“帐”字
,如刑法第156条、第182条、第191条等)。
中国政法大学胡杨博士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石泉博士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王林林老师对全书进行了仔细地校核,特别感谢!
本书出版后如果遇有司法解释的出台,会在重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小范围更新;更多的更新内容、补充资料和时效性资讯则会通过微信公众号“
刑法库
”(微信号XingFaKu)发布,请读者们及时关注、置顶。
(点击文章底部的“阅读原文”订购本书)
无论是专业的法律人还是涉刑的当事人,都可能会有以下深切体会和苦恼:
(1)法律条文抽象难懂,或者内容泛泛而陈。
如什么是极端主义,什么是会道门,怎样为防卫过当,怎样为情节严重等,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
(2)各种法律解释和司法规定源出多门。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也有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还有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司法文件,但
这些法律规定没有集中统一的查询之处,相关专业网站或书籍的内容也鲜有集成,或者
效力不明
,珠目混杂
。
(3)在正式的司法解释之外
,还有各种司法通知、规定、电话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无一例外都会对司法实务产生实质的影响
,两高也自称其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让人难以全面、及时掌握。
(4)司法解释和规定有的严重滞后,有的却频频更新,无法直观地辨别其法律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于1984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至今仍然发挥着法律效力,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一年半后
已经实际失效。
(5)众多法律规定之间经常互相冲突,条文竞合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纵使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适从。
比如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13号)认为应该认定为绑架罪;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则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
[注1]
类似这样的法规冲突情形,本书中有大量的研讨和标注。
(6)大量行政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
,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对恐怖活动、间谍活动的认定,主要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界定;再如交通肇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都可能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法》等行政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影响其定罪和量刑。
(7)有的行政法规还会直接衍生出新的刑事责任行为。
如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的规定,违反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54条规定: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性的司法文件和规定
,同样影响着对相关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并且地域性差异明显,甚至互相冲突。比如,《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认为: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正是基于上述切身的感触,笔者对数千件涉刑司法文件进行了逐一的校审,辨析其时效性和适用性,历时年余,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集条文注释、相关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指导于一体的《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5月),并借此机会强烈呼吁有关机构在制定新的法律、规定时,应该:①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必须经修订重颁才能继续适用;②明确废止或修改已经不适用的旧法律规定,而不能笼统地规定“若有冲突则以本规定为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