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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童海浩译:《法律研究学生指南》理解法律的进阶读本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8-16 18:19

正文

律与宗教领域著名学者。本书文风平易近人,作者用简明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法律来自何处、法律是为了什么、如何在道德上评价法律等问题,是非常优秀的法学入门读物。法学生、对法律有兴趣的其他读者,乃至深耕法律领域多年的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都能从本书中获得相应的启示。
—— 编辑推荐



法律研究学生指南

﹝美﹞杰拉德·布拉德利  著

童海浩 译

ISBN:978-7-100-23902-8

定价:30.00元

页数:126

装帧:平装

商务印书馆 2024年8月新书



法学专业入门必备

兴趣人士进阶指南


序言


节选自 《法律研究学生指南》,杰拉德 ·布拉德利著,童海浩译 ,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第1—5页。

《法律研究学生指南》,听上去像一本基本行为守则,一套涵括诸如纪律处分程序,或是你未成年饮酒被抓到后可呼叫的“求助”电话的大学校园管理制度指南。事实上,这份指南完全不是这种东西。它不是针对那些惹上麻烦的学生,而是面向那些想要真正理解一个政治社会(比如美国)的法律的人。
这本小册子所关注的东西,绝大多数法学院要么不够重视,要么教得不好,要么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在面向本科生的法学课程,甚至法哲学研究生的教学中,情况也并没有好多少。在学校以外的流行文化与周遭的政治论辩中,也很难对这些事情获得某种恰当的理解。 这份指南聚焦于真正理解法律所需要知道的东西,而在其他地方并不能轻易找到它们
“真正理解”,听起来像教授们飞撒五彩纸屑一样抛出的诸多模糊词语中的一个。但这里并非如此。我想通过这个词表达的意思,能够部分地在以下这则趣闻中得到体现。在孩子进人法学院的第一天后,他的母亲问他:“乖儿子,你今天学了多少法律(laws)?”她翘首以盼,自己的儿子能在某个好日子把这样的信息带回家:成立一家公司要有几名董事,总统的任期是四年,重 罪要处一年以上监禁刑。但这些都不是研习法律真正的关切,因为它们忽视了这组区别:laws(诸多的法律名目)指构成法律体系之信息的内容;作为一个厚重概念的Iaw指为社会生活赋序(order)的某种方式。了解一些 laws,才能理解 law,否则我们不免是在凌虚蹈空地探究一个幽灵或者一个空集。但即便把我们能记得的所有 laws 简单相加,law 的内涵还是比它要丰厚得多。只需想想关于很久以前发生之事的事实,与你在本科或研究生时期课程中学习(或应该要学习)的历史的区别。
因此,《法律研究学生指南》不是法律汇编。如果你想要知道什么是“禁止永久权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或怎样一种行为才构成三级入室盗窃罪,那么请移目别处,查阅那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很容易就能找到的权威参考书;用谷歌搜索一下“盗窃”这个词,看看那些跳转出来的信息;或者干脆去法学院进修。法学院能相当系统地教授法律是什么,它们非常出色地传授法规、成文法、判决以及实在法的其他语言表达形式。然而法学院在解答有关法律的道德根基的疑惑方面却做得不够好:它们没有很好地教授法律来自哪里,法律是为了什么,以及如何在道德上评判法律。这些是“法律的道德根基”,对于真正理解法律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而它们正是本书所关心的。
并非只有那些佼佼者,也就是注定会达到某种专业高度的优等生才需要关注“道德根基”,而是任何人都应如此。学习法学课程的本科生,来自其他专业的有求知欲的学生,以及想要在同性“婚姻”、死刑或把“效忠誓言”(Pledge of Allegiance)中的 “在上帝之下”(under God)删掉等议题上清楚地阐述自己观点的普通公众:所有人都能在本书中找到他们的答案。
每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所需的这份基础导引由两样东西构成:一个是法有其客观道德根基的信念;另一个是一份探究法与道德之间复杂关系的入门读本。任何同时拥有它们的人就算是做好了准备,去应对法律从一开始就面临的道德意味的挑战,去应对如今我们只能透过玻璃晦暗地窥见的一长串问题,如果我们真能见到它们的话。带来那种信念,并形成那种基本的理解是这份指南的目标。


理解法律与道德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mechanistic process),它涉及一些简单的原则,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方程式或一套运算规则那样的东西。其中,认识到这个道德真理非常必要,即法律服务于人,而不是相反;认识到这个事实也非常必要,即从未有人会认为法律不过是对道德的复刻。(有关这两个命题的更多讨论分别在第一章与附录五中。)理解这两项——不多也不少——原则是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必要起点。
法律和道德不是自动操舵的,甫经启动就会沿直线前进,更像在漫长且艰难行程中的一艘帆船。基本的原则是相通的:要是没有罗盘定位、航海技术以及帆船运转机制的知识,水手就会在大海中迷失。但水手要到达想去的地方,还需要拥有更多的东西。他们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但要创造性地适用它们,对眼下的海况、风力及天气做出回应,并在航程中不断调整。而只有拥有船长一样的高超技术才能闯过最具挑战性的关隘。
道德与法律在一条穿过政治社会生活的曲径上相互交织。一些时候,它们的关系是简明清晰的,由直接的原则规制。另一些时候,它们的关系是偶发事件的复杂混合,要仰赖一种超群的感觉才能搞清楚。对这种关系的探究不会一劳永逸,总会面临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对常态(perennial)原则做出创造性回应。在这里,我希望与读者共同走过法律研习之路上的一些艰险转折,看一看法律和道德领域交通繁忙的几个路口。这份指南会对问题域与争议点进行细致描述,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说明性的。
第一章关注法律所要服务的法外( extralegal )道德真实,即人与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它揭示过去差不多一个世代的美国法律如何逐渐偏离它本该服务的这些道德现实。如今,我们的法律重视合意( consensus )多过它自身服务的真正目的。
第二章探索贯通法律与周遭文化、习俗道德(conventional morality)的路径。它还艰难蹚过法律的“双重生命”(double life)这块荆棘之地。棘手之处在于,法律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 ve),它是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事的那些规范的源(source);法律还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只是因为以前的一群立法者或法官这样说,它就得如此记述,可以不带任何规范性意味。妥当的做法不是否认法律的“双重生命”中的任何一个,而是将它们整合进一种融贯的理解,在其中法律既是文化制物(cultural artifact),也是道德规范(moral norm)。
第三章检省在我们的宪法秩序中宗教的角色及其与客观道德的关系。最后,第四章涉及一个最富实践重要性的法律领域——犯罪与刑罚,这是如今电视节目的常见素材。此外,还有六个解释性附录,以补强和进一步阐明前文的论证。


导论


节选自 《法律研究学生指南》,杰拉德 ·布拉德利著,童海浩译 ,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 第6—9页。

一百多年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为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落成的礼堂献词。当时,霍姆斯行将被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他此后将在那里任职三十年之久。在1897年的那个庆典时刻,他已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一位声名显赫的法学学者,并身处一项将使他成为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人物的事业的半途。他呼吁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直击“事物的基底”(the bottom of the subject)。他对他们承诺,通过聚焦法律更为一般性的面向,每个人都将“不只能成为其行业中的行家里手,而且能将这个事物与宇宙关联起来,由此捕捉到这无垠之物(the infnite)的回音,瞥见宇宙神秘莫测的进程,觅得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的踪迹”。

霍姆斯是对的:法律的“行家里手”的确能在不牺牲对细节关注的情况下把握法律的本质,即霍姆斯称为“理论”的东西。他认为,任何“有资质的”学生都能同时做到这两点。霍姆斯的另一个观点也完全正确:法律的“基底”的确连接着“普遍法 则”。但至于“普遍法则”是什么,霍姆斯却犯了一个大错。霍姆斯非常清楚,公众道德与宗教信念同他那个时代的法律有密切关联。他也清楚,许多法律人信奉客观道德与传统宗教教义。但霍姆斯将他的宗教信仰丢在了他曾三次负伤的南北战争战场。众所周知,他揶揄普遍的道德法则乃是超自然主义者的捏造,抑或“空中森然的全在(omnipresent)”,是个体的幻想,即他所情不自禁相信的东西被以某种不可名状的方式编织进了世界的经纬里。因而,他特别想清除环绕其周遭的对法律的所有道德幻想。

霍姆斯清楚地知道,改变法律首先要改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难道会有比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更好的受众吗?霍姆斯大胆地向他们描绘了“未来的人”,即“统计学与经济学的行家里手”。霍姆斯希望法律人都成为明日之人,而非昨日或今日之人。这些“新”法律人将是先知,会看到法律应得到理解的方式。之后,他们将成为改革者,将按照法律应然的样子制定法律。
霍姆斯是一位相当了不起的预言家。对于他及其众多后来者而言,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已然成为法律的根基或“基底”。如今,把霍姆斯视为先驱的许多理论家甚至认为,法律的“基底”是更坚实的行为科学,譬如社会生物学及其他学科,它们暗自否认人的自由选择,根据机械论假设解释人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主义者(behaviorist)而言,因果关系构成人类行为的完全解释。说一千,道一万,人所能做的无非他们实际做的。按照这 个想法,道德不能成为法律的基础,因为不存在所谓的道德真实(reality to morality)。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人完全无法选择,那么,确定人的选择是对是错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未来真正的挑战指向不可化约为算计的道德真理,指向不适用效用曲线的称述正当与错恶的命题。与霍姆斯为法学院新礼堂落成献词时相比,如今这些挑战只多不少。法律的“基底”扎在客观道德的领域,而客观道德是一种评判标准,人们据此判定自己(或他人)正决定(或已决定)做的事情是道德正当的或是道德邪恶的。这些道德规范先于(antecedent to)人的所有选择,其可靠性不取决于习俗或文化,其有效性不取决于人们的认同,其真确性也不取决于它们被吸收进实在法与否。它们是因其理性力量、合理性与真确性得到证成的规范,而不是因其符合大数法则(law of averages)才得到证成的规范。实在法寄附于这个领域,它以这种方式发挥对道德的积极作用,即引导政治共同体中人的行动通向正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能在道德上得到证成,就像霍姆斯也并不认为,所有的法律都将在未来的某一天具有经济合理性。法律是由会犯错的(fallible)人类制定的,所有人都易受奉承、腐败与偏见的影响。法律体系总是或多或少的真理与谬误、智慧与愚蠢的混合物,但人的局限性不能成为借口,用来否认法律应该被看作伦理学的一个延伸或具例。
除非看到法律与客观的道德目的的联系,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如果一个人把宗教理解为不过是钱财、权力或矫饰(rationalization),那他对法律的理解也就不过是指向不义(iniquity)。一部分有关宗教的经验之谈的确涉及以权谋私、背叛与堕落,但宗教本身一定是有关超验性(the transcendent)的。法律体系的历史总是充满了非正义,但法律本身的目的是政治社会的优良秩序。如果想真正透彻地理解法律,那么,我们就必须这样看待它。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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