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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快速检测助手: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测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1-1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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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属于传统上被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也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的及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均为非食用物质。在许多餐饮店、小型超市、地摊、夜市等地区,仍有许多不法商家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此谋取保利,危害人民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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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测方案依据国家法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提供了吊白块、苏丹红等十八项检测指标,涉及了水产、肉类、乳制品等多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能有效的协助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发现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案例

蒸煮粽子加硼砂 韶关浈江一早餐店老板获刑


肉粽是不少人常吃的食品但居然有黑心商家在粽子里添加毒性很强的硼砂!还通过网络和现场销售的方式把“毒粽子”卖给消费者。7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花在厦门市海沧区任某诺餐饮店制作肉粽和碱粿,并在制作过程中擅自违法添加硼砂,后餐饮店将上述肉粽和碱粿通过网络或现场销售的方式出售给消费者。经检测,查获的肉粽中硼酸含量为1.72×103mg/kg,查获的碱粿中硼酸含量为2.29×103mg/kg,查获的白色粉末中硼酸含量为5.57×105mg/kg。厦门市海沧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花有 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花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周某花及任某诺餐饮店向海沧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7150元,由海沧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厦门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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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





设计:小 柳同学





主编:Bruce






版权信息/智慧检务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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