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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5-11 17:06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放大我省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先行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导向,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重点,按照激励创新、赋能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 系统构建权属明晰、源头可溯、运营合规、治理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4 年底,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流通使用、收益分配、权益保护全链条有效打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基本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1万件,实现运用价值50亿元以上,赋能产业25个以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2%以上。到2027年底,数据 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3万件,实现运用价值200亿元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全面覆盖赋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2%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更加定型,激励数据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作用更加彰显,形成具有全国话语权、全球影响力的数据治理浙江方案。


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全链闭环

(一)提高登记质效。 建设覆盖长三角、辐射全国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加强专业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审查机制,优化登记流程,开辟快捷通道,数据知识产权初次审查平均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加强数据安全、伦理和隐私保护,实施实名认证,优化脱敏规则,强化分类分级,推进敏感数据甄别等技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中的运用。

(二)共享登记信息。 贯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事业单位登记号,开放登记信息接口,同步登记、变更、备案、放弃或撤销等信息。落实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基于用户访问控制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接口安全管理。打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法护知产”“浙里金融”等应用,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信息向法院和金融管理等部门开放共享。



(三)强化权益保护。 建立全过程上链固证、全方位多跨协同、全流程动态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权益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公证、登记服务、交易使用等行为固证。支持从事数据流通交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登记主体享有数据权益的初步证明,依法对侵害数据权益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跨省域互认互保。

(四)推动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链主企业、高校院所等组织联合组建数据知识产权联盟,推动行业数据知识产权惠益共享、多元共治。指导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重点产业制定数据知识产权行业规范,强化诚信自律,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质量。


三、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全域运用

(一)提升企业数据创新能力。 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区域试点和企业试点,推行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提升企业数据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提升数商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数据的挖掘和再创新再利用。充分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果,开展数据资产确认、登记、入账、评估、交易等全过程管理试点,制定发布数据资产登记导则,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数据资产管理。

(二)促进产业数据跨界融合。 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结合 “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关数据成果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实施数据知识产权标识关联,加强人工智能等算法规则和应用场景迭代创新,探索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将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场景应用创新的重要载体,打造一批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样板。

(三)加强公共数据 开发利用。 实施数据高质量供给工程,鼓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依法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评估,加强授权运营场景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坚持共享、普惠、互利原则,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运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卫生健康等公共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绩效。

(四)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推动科学数据平台与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集成融合,面向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非涉密的科学数据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进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动、共享,推动科学数据可信流通关键技术突破。建立科技资源标识(CSTR)与数据知识产权关联体系,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科研评价、科研伦理、科研诚信、跨境流通等场景的应用,推动创新范式变革。


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生态全面形成

(一)打造运营服务平台。 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运营枢纽,强化“登记清单全量公布、运用意向精准推送、服务资源个性对接”增值服务,有效支撑数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打造数据要素集成服务高地。

(二)建立价值评估体系。 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省级标准,建立法律价值、数据集合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多维度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价值评估服务。探索依托数据知识产权所属行业、检索次数、交易许可使用等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初判,设立数据知识产权热度榜,加快形成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化配置机制。

(三)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支持各类主体共同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和权益行使边界。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惠益共享,探索运用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手段,建立基于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和贡献程度的可穿透式收益分配机制,稳定数据创新市场预期。

(四)强化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数据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开展数据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各类数据知识产权,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理赔服务。

(五)完善流通交易体系。 以全省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为枢纽和牵引,链接打通各类数据交易平台,综合集成公共服务、市场服务资源,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初步凭证作用,形成以使用权转移为重点的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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