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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员工提出赔6个月工资,公司拒绝,员工申请仲裁,被判赔偿12个月工资,公司这么做的目的在哪儿呢?

管理学思维  · 公众号  ·  · 2024-08-17 07:00

正文

“小叶,本次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将不再与你续签,现提前通知你,你可以赶紧找工作了!”
这是公司人事给小叶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小叶已经得知很多合同在她之前到期的员工没被续签的事情,所以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咨询,清楚地知晓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需要按《劳动法》进行赔偿。所以,当听到人事的通知之后,她便立马发问:“通知我接受,没什么问题,但是,赔偿公司准备怎么给?”
人事听到这话,直接回答:“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和你的雇佣关系结束,公司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结束,哪里需要给你赔偿!”
小叶也没有继续纠缠,只告诉人事:“你作为人事,应该对《劳动法》中的规定了解,我已经跟公司签订过两次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理来说,这次期满之后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我个人拒绝,否则公司必须得签,如果不签,那就需要赔偿。如果不知道,你现在可以去研究,也可以去咨询,我甚至现在就可以告诉你,对应的内容是劳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我把话放着,只要公司赔偿不到位,我就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到时候就执行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后面人事去网上查了一下,就看到了小叶提到的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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