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自3月1日开始调整
其中提到
失业女性生育可加发3个月失业金等
给大家整理了关注较多的部分
图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4/12/30/art_46143_11457560.html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参保人员以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摄图网 ID:500434335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
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
新增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摄图网 ID:500847186
关于一次性加发失业金的具体事项
还需继续关注苏州的通知
此前,苏州就明确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有生育津贴
明确待遇范围失业人员生育
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前提应符合《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等法规要求,比如:
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自生育
之日起计算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
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
,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1733元/月-2490元/月(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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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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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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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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