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控制住自己的管制冲动,也要冷静对待各个方面的过分期待,让互联网自己去充分发挥内生的风险管控功能。
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是金融
,而金融的原始形式就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个人之间正常借贷基本上发生在亲友之间,或者有亲友担保的人之间,这都是原始秩序产生的信用的延伸品。互联网作为一种秩序,虽然是扩展的,但其经济价值仍来自于“原始秩序”的信用,在此基础上向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了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的服务不足问题,同时也开拓了金融服务的内容,尤其是在支付、担保、理财、众筹和P2P小额信贷等领域进行了很好的拓展。而其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是互联网支付所提供的风险控制服务能够产生利润,其利润的回报形式是可用来金融服务的资金池。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内生的技术就有很好的风险分担和控制机制。
其内在地具有信用累积和挖掘机制,并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在原始信用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对接,形成一个扩展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网络。
在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以及因相关资金池开始的金融服务、以实物回报为主的众筹、低风险稳健理财产品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其风险基本是可以通过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内控的,可以不用担心会出现比较大的问题,更不用担心会因此引发金融危机。
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如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随时撤回资金,这相当于在程序上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也有人认为要由政府严格监管P2P平台是否是“庞氏骗局”。这一点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庞氏骗局”的判断往往是在事后发生平台破产的时候做出的,但在平台破产之前,它是在精心设计“庞氏骗局”,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互联网产品营销模式,两者之间是很难区分的。
实际上,政府介入“庞氏骗局”监管,只能是事先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禁止一批,然后又保护一批。
禁止掉的不会发生进一步的风险,但受到政府保护的那一批,却很可能因为政府的保护而存在恶意利用保护引起的信用进一步做大“庞氏骗局”的可能性,
那个时候政府反而也变成了纵容或者帮助骗局发生的一方。这样做,不仅不能放置风险,反而还会放大风险,显然这样的监管不仅是无效的,而且还可能是有害的。
现在大家琢磨的是,互联网金融要发展,但任其发展风险太大,需要很好的监管,最好还要全覆盖。这个监管,首先是社会监管。
互联网自身的社会监管,需要多中心的结构的支撑,否则起不到什么作用
。这个方面社会治理资源的积累很重要。
目前社会资源积累不足,大家的眼光就会盯向政府。但政府传统的监管手段,首先是套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各种各样的许可证管理,数量管制等等。如果用这个手段去管,风险的确会控制住,但互联网金融也管成传统金融了。这显然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政府不应该去管市场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既然是市场,肯定有其内在的风险,有些产品风险很低,有些产品风险很高,这是市场内在的,市场自身可以有很好的自身监控。所以,
政府要做的就是制定一些公共规则,而不是去直接插手市场风险控制,
否则市场风险不仅不会被管住,反而会因为政府的强力管制而进一步放大,让市场更加不稳定。
政府需要警惕的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宏观金融形势的风险扩大效应。
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对货币的供应量有多大的影响。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它是开放的,平等的,而且有各种深度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些互联网金融是与经济的原始结构和扩展结构高度粘连的,市场自身就具有很强的风控价管能力,只要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这种势头,宏观金融形势不仅不会出现简单的大起大落而需要政府紧急大量放款或者大量收款的情况,反而
因为互联网金融这种复杂结构的支撑而具有更强的自我调节风险能力
,
从而让宏观经济更加稳定,
而不需要依赖于监管手段和调控手段非常有限的宏观工具,更不需要非常野蛮的行政整理整顿的手段。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的逻辑是,互联网技术自身就内生了很多风控技术,这些技术节约市场监管资源而形成了利润。这些利润的出现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成就了互联网新金融市场。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传统金融改革的步伐。社会监管很重要,因为它也是内生的,但社会监管资本的成长需要时间,现在还不能过度依赖。强调政府的监管作用,很重要,但用原有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方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不好使,而动不动治理整顿的行政整治,对互联网金融的损害实在是太大。所以,
政府需要依靠,但不能依赖。
政府要控制住自己的管制冲动,也要冷静对待各个方面的过分期待,让互联网自己去充分发挥内生的风险管控功能。
来
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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