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是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中,我们讨论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涉及的民主程序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如果涉及职工安置,则应当就职工安置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履行民主程序的方式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应当达到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比例为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更为核心的股权转让方案是否需要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呢?
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应当区分是否属于企业改制范畴进而确定方案是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96
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那么什么是企业改制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即
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
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方案;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4.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反之,若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则不需要就股权转让方案履行民主程序。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应当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不同于
职工
安置
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的要求,股权转让方案要求履行的民主程序是
“
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即,审议并听取意见,但不需要进行表决通过。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
企业的改制等方案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股权转让方案(或改制方案),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并听取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议”与“审议通过”有两字之差,但程序却完全不同: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即需要表决通过),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在四种特定情形下应当经过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但不要求表决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既然承认其独立性,也要尊重其独立性,尊重任何企业主体享有经营自主权,股权转让本身就是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体现。在充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合法诉求、听取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见的同时,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注重法益的平衡。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当对股权转让方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不需要表决通过),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方案;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4.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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