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在境外任职受雇超过一定时间,根据相关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工薪薪金所得可向所在地国家(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的办法,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境内派出单位已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