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春节临近
近日,湖北多地最新发布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通告
黄石市发布了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噪音污染和减少大气污染,确保全市人民群众欢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划定
黄石港区:长江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西塞山区:黄石大道西塞山至杨武山东山脚沿线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下陆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区政府鹿獐山大道沿线以东,尖林山沿线以南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水利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消防重点单位;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民政、宣传、文旅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市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黄石市城区禁鞭示意图
1月16日
鄂州市公安局发布了
《关于在鄂州市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将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主城区及周边:北抵长江,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经济开发区大闸社区、内河社区、樊川社区和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
2.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包括:临空经济区新庙镇、燕矶镇、杨叶镇、沙窝乡全境;鄂城区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3.华容区禁鞭区域包括:葛华片区(含葛店镇、华容镇全域)和红莲湖片区(庙岭镇全域);段店、蒲团、临江主要集镇范围;临江乡LNG储备站,富地富江燃气码头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25米区内。
4.梁子湖区禁鞭区域包括:太和、东沟、梁子、沼山、涂家垴、梧桐湖新区等主要集镇范围。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8)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交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大查处非法运输等违法犯罪力度。凡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及城管委、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
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街道、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协助做好禁鞭工作。
八、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公告。
非法运输、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7-60876666(市应急管理局)
涉及伪劣产品,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9日
黄冈市公安局发布了
《关于黄冈市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依照《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黄政规[201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黄政发[2020]1号)、2025年1月8日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动员部署会精神等相关精神,黄冈市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东北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包含范围内长江外堤至长江干流水岸线)。
二、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八)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区域,涉及黄州区和浠水县,包含巴河镇、南湖街道、陶店乡、兰溪镇、散花镇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黄州区和浠水县,包含巴河镇、南湖街道、陶店乡、兰溪镇、散花镇的部分区域,其四至界线如下:北边界:陶店乡-黄冈东站-京九铁路;南边界:长江-黄冈市行政区划边界;西边界:G106-黄冈站-黄冈高新区;东边界:大广高速-策湖-散花园区。
1月17日
随州发布了
《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领导小组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根据《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和规定要求,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冷焰火、电子礼花,下同)。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生活噪音、大气污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
在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危险源;
二是有利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三是有利于推动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四是有利于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少噪声污染;
五是有利于保护市容环境,减轻环卫压力。
在随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
为确保“禁鞭”法律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在随州城区禁鞭区内不发生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违法燃放、携带烟花爆竹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支持和配合城区禁鞭工作。现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炎帝大道、迎宾大道、麻竹高速、新316国道、甘沟子渠及其延长线至炎帝大道围合的区域以及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何店工业园。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随州城区长期禁鞭。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实施信用惩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四)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七)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八)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禁鞭法律规定,改革传统“陋习”,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自觉遵守全面“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110、3267110
1月13日,神农架林区发布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通告,并启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为了让禁燃政策真正落地,林区启动了全域排查行动。公安交管部门在5个主要入区路口设置检查岗,执法人员对过往车辆仔细检查,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市场监管人员走进大街小巷,深入134家商铺排查,严防违规销售;在村庄、社区,干部们挨家挨户上门,签订“禁燃承诺书”,并用乡音劝导村民:“护住青山绿水,就是守住咱们的幸福。”
神农架林区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已全面铺开,坚决做好全面禁放工作,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林区人民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