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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观“察”⑯】为人民司法 | 小作坊里“飞出”网红“减肥药”

安徽检察  · 公众号  ·  · 2025-01-22 11:42

正文

2024年3月12日《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不运动不节食,身材直接瘦一圈”“三天起效瘦三斤,永久不反弹......” 打开手机软件,是不是总能看到这样的广告字眼,它们的疗效真有这么神奇吗?


原来,这种网红“减肥药”往往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西布曲明,会造成人体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不良反应,更有甚者还会对心脏和神经系统产生损伤。


2021年1月,铜陵市居民王某、左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到网红岳某典推荐的减肥产品购买并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检测,该款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物西布曲明。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移送后,迅速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同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过缜密摸排,发现该减肥产品的生产源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葛某江和邹某曦。



“翻开该案的卷宗,现场取证获得的照片和视频所展示的生产场所令人惊讶。”据承办该案件的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姚亚平介绍说,生产作坊是狭小肮脏的停车场活动板房,根本不具备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



据调查,自2020年12月起,葛某江和邹某曦开始合伙生产加工减肥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售卖信息。在案件后续侦办中,公安机关共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查获片剂和胶囊剂生产设备20台、涉案产品和原料300余公斤,货值1000余万元。



经铜陵市、铜官区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有效引导取证,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及时与各地后立案侦办案件的承办人联系,实行并案处理,有效破解案件涉及广、办理难度大的难题。



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梳理犯罪嫌疑人的知识背景、手机电子证据等,经过综合论证,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观添加意向,构成违法犯罪。



根据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关程序规定,该案由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8月,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葛某江、邹某曦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三年;其余11名被告人因所犯各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个月零一天,个别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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