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这个字眼对于我来讲,既熟悉又陌生。法律是让一些人昏昏欲睡而又让另一些激情高涨的东西。我曾经问自己,法律曾经是我的梦想吗?而如今在面对这个现实世界的时候,我却感受到一种胆怯,我不敢再这样问自己,现实过于露骨。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 | sm秋水长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微信公众号)
那些年在学生时代构建起来的观念还未经岁月的打磨,就已经开始渐渐地崩溃。法律不再是自我世界里的理想,而成为一种现实。为此,我只能如此的安慰自己:有一种理想就是现实。我必须承认,法律应该是现实的,这应该成为我的职业而为之奋斗的理想。
作为一名律师,其中有一个能力就是要将你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你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把握,最终将这些东西形成一套可以解决具体纠纷的服务方案。而这中间的转化绝非像三段论所推演的那样的简单。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化,我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一种错觉:法律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留它何用。这一点,我在那些做案子很厉害的律师身上都能看得到。
例如他们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那种娴熟程度令我感到惊讶;例如他们对司法实践之中所存在问题的把控,那种准确让我叹为观止;最终所形成的方案正是建立在这些能力之上,那些厉害的解决问题方案总是有理有据,显得非常硬,斩钉截铁。
当一个律师朝着这样的方向去做的时候,在他的心中,法律一定是有用的。你之所学一定是因为借助于你的能力而得心应手的。律师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法律只有变成一种产品,才可能具备商品的性质。法律与每一案件的结合,都需要有这样的意识,此时,法律也绝非那么的纯粹。
所以,我一直觉得社会法学实际上是很有道理的。法律必须植根于现实生活,才会有其生命力。法律既在于预防也在于救济,因而,最终提供给当事人不应该是枯燥的法条,也不应该是空洞的法理,而应该是一套预防方案或者救济的方案。
这的确需要训练,否则我们连这样的意识都不会有。对法律的熟稔,合乎逻辑的思考,一如既往的专注,或许可以闯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法律,应该是一套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能不能做出一套能够说服当事人的方案,并且能够付诸于实践,解决现实纠纷的方案,这应该是一位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而,我一直觉得一个人真正获得能力的提升多半应该是源于思维能力的提升。法律与案件事实最终转化为一种方案,靠的就应该是思维的力量。而且,一个人的思维往往会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习惯。我习惯于将这些东西转化成自己的文字,鞭策着自己能够坚持向前,不要因为一些委屈,一些不如意而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