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网上零售额突破5万亿元,增幅达26.2%。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使电商纳税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行业的关注。目前,我国电商纳税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对电商征税存在哪些政策和技术上的难点?征税后,消费者网购还能享受到价格实惠吗?
大型电商缴税还算规范,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比较普遍,与实体店相比,去年少缴税逾500亿元。
“电商近年来增速很高,其中固然有技术进步的推动,但更多与逃避税收、低价倾销等带来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有关。”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对记者直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推进电商公平纳税征管办法的议案。王填说,进入“新零售”时代,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到了必须切实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
京东集团首席执行官刘强东近期也表示,在电商平台上,存在部分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开网店避税,造成实体店与网店税收不公平。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以三种形式为主: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交易量较大,无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一般需要开发票入账,通常都是正常缴税。一般的网购主要指B2C和C2C两种模式,对电商纳税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块。那么,这两种电商的缴税情况如何?
2017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少缴的税收额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这份报告的分析样本,主要来自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网店,各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7个行业。该课题组按照所在行业平均税负,测算了全国C2C电商少缴的两个主要税种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这个数据计算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包括小微电商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已经考虑在内了。”课题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介绍,调查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出电商纳税问题的现状。不过,由于部分电商平台监管不严,存在刷单、夸大交易数据等现象,这部分数据无法进行鉴别,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额度的测算值。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也在近期发布了一份促进电商公平纳税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估算,2015年约有1.8万亿元的C2C电商销售额税负基本为零,按2.5%的综合税率估算,比实体企业少缴税约450亿元。
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应当主要做“减法”,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对实体店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电商要不要纳税是一个伪命题,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商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
对此,蔡昌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从公平角度看,税收不应由于商业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对电商征税,既不需要专门出台法律法规,也不需要为电商单独设立一个税种,现有税收体系里的财产税、行为税、货劳税、所得税等,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电商。只有对电商实现征税监管,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竞争、有效市场。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普遍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基本原则,对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进行公平课税,英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美国也在2013年通过了开征在线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
事实上,我国的电商企业,特别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电商企业,并没有一味追求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而是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阿里巴巴集团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该集团及蚂蚁金服去年合计缴税238亿元。随着行业发展,一些C2C电商收入和规模不断增长,也逐步成为纳税的主体。
百草味,原本只是杭州下沙高校周边的一家零食店铺,2011年布局淘宝平台后,营收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百草味纳税额跃升至4400万元。不仅是百草味,总部位于北京通州的裂帛、济南高新区的韩都衣舍、广州海珠的茵曼,都是在淘宝网诞生的互联网品牌,并成为当地的纳税主力。
“好的电商企业肯定不是靠税收优势生存的,阿里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税收制度,不希望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说,目前集团平均每个工作日缴税1亿元,全年带动平台缴税至少2000亿元。
一位电商企业财务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的问题,这些都与企业的纳税状况息息相关,电商纳税的问题迟迟不解决,长远看对企业发展壮大并不利。
“电商缴税,早晚要面对,而公平应该成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解决电商纳税,应该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体现行业公平,营造中性的税制环境。
胡怡建说,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应当主要做“减法”,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对实体店则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逐步减小两者的税负差异。
可通过电商平台实行“代扣代缴”,大部分小微电商符合免税条件,网店依然会有价格优势
既然对电商征税不存在制度障碍,为何会出现电商少缴税的现象?
专家表示,电商与实体店的税负不公平,主要基于现实中的两个因素,即登记制度的缺失和保护新兴产业的考量。
我国目前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政策虽然简化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但也客观上造成部分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以网店形式躲避税收征管。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化和虚拟性,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题。此外,社会上不少人认为网购不开发票、不需要缴税,也给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带来困难。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蔡昌认为,在大数据条件下,网络交易会在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环节留痕,税务部门要获得电商的经营数据,一定程度上比实体店还要简单。
例如,虽然缺少工商登记,但税务部门可以依托电商平台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在美国,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普遍被要求代征销售税,截至2015年1月,亚马逊已在美国23个州代征销售税,覆盖了美国一半以上的人口。
同时,电商纳税的法律环境正在完善,去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自然人、法人都将有唯一的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
也有人担心,电商与实体店一视同仁、规范纳税,会不会导致经营成本上升,消费者网购时就买不到便宜货了?
实际上,这是多虑了。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淘宝平台上96%的商家,都符合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条件。电商与实体店公平征税,对这些小网店几乎没有影响,消费者还是能淘到价廉物美商品的。再说,电商本身还有场地、人工、物流方面的成本优势,大多数网店依然有价格竞争力。
国际社会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各国都努力减少征税对经济的扭曲,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在不区别对待纳税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给予C2C电子商务模式卖家一定的税收优惠,结合各国实际条件划分税收管辖权,实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
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等新税种。
2.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
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区别对待,但税法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新加坡2000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网上销售有形货物与线下销售货物等同纳税,网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课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网上提供有形货物课征销售税,对网上提供劳务等无形货物课征劳务税。
3.法定税收优惠,促进经济繁荣
韩国2006年开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但是其《税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也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补贴;新加坡规定卖家从因特网上以非新加坡币取得的对外贸易所得按10%优惠税率课税,相关资本设备可享受50%的资本减免。
4.规范网络注册,线下实体登记
英国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C2C电子商务模式中个人卖家在网上进行货物销售时要提供线下登记证明、真实注册机构、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税信息(是否包括增值税和运费等)。
5.划分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为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属人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克服网络交易地域难以确定的问题;加拿大规定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卖家居住地税务当局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卖家负有征税义务。
6.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监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它隶属于东京市税务局,分设个人线上卖家、公司线上卖家等15个部门,涉及B2B、B2C、C2C三种主流电子商务模式,有效地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合理监督税收流向;同样,法国也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察部门,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澳大利亚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个人卖家、买主和税务机关三方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及时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换。(来源:人民日报 文/吴秋余 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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