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RC88
用于治疗间皮素表达阳性的恶性肿瘤
。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确定注射用
RC88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目的:初步评价注射用
RC88
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初步评价注射用
RC88
的免疫原性;初步评价注射用
RC88
的疗效;探索性目的:生物标志物评价。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31
人
4.
入选标准
1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0
岁(包括
18
岁和
70
岁);
3
预期生存期≥
12
周;
4 ECOG
体力状况
0
或
1
分;
5
对于女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绝经后的患者,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给药前的
7
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
6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7
骨髓功能:血红蛋白≥
9g/d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血小板≥
100
×
10^9/L
;
8
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血清总胆红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2.5
×
ULN
,有肝转移时
ALT
、
AST
≤
5
×
ULN
;
9
肾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血肌酐≤
1.5
×
ULN
,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
CrCl
)≥
60 mL/min
,或测得
24
小时尿
CrCl
≥
60 mL/min
;
10
心功能和心肌损伤标志物: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
)分级<
3
级;左室射血分数≥
50%
;肌钙蛋白
T
或
I
≤
ULN
肌酸激酶(
CK
)或肌酸激酶同工酶(
CK-MB
)≤
2.5
×
ULN
11
所有受试者必须是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无效(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无缓解)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无法接受或者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其中第二阶段入组的受试者的诊断,必须是在第一阶段观察到有效受试者的瘤种;
12
受试者必须是中心实验室确认的
MSLN
表达阳性(确诊为恶性间皮瘤的受试者不需进行
MSLN
检测);要求受试者能提供
MSLN
检测的肿瘤原发或转移部位标本;
13
受试者能够提供肿瘤标本(石蜡块(
2
年内有效)、石蜡包埋切片(
6
个月内有效,至少
5
片)或新鲜组织等均可,样本中肿瘤细胞占比≥
20%
);
14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5.
排除标准
1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使用过研究性药物;
2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3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疫苗;
4
研究给药前
1
年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5
正患有未经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肝硬化等;
6
正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7
活动性结核病史;
8 HIV
检测结果阳性;
9 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 DNA
阳性(即拷贝数≥
2000
拷贝
/ml
);
HCVAb
阳性;
10
存在心包积液或心脏压塞,或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包括大量胸水或腹水);
11
有过任何原因(如病毒、结核感染、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引起的爆发性、急性、慢性、复发性或持续性心肌炎、心包炎或心外膜炎的病史或现病史;
12
有眼部角膜病变,如先天性角膜营养不良、干眼症、
MGD
(睑板腺功能障碍)、病毒性角膜炎(树枝状、地图状、角膜基质炎)、葡萄膜炎、角膜内皮失代偿、青光眼、虹膜角膜内皮综合征(
ICE
),眼科医生判断试验药物可能会加重其症状;
13
已知对注射用
RC88
的某些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14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或药物滥用疾病;
15
患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16
已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
/
男性;
17
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的受试者;
18
存在脑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
3
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19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
20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免疫治疗;
21
研究给药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所患肿瘤的激素治疗;
22
研究给药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所患肿瘤的激素治疗;
23
研究给药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治疗;
2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4.03
版
] 0-1
级,以下情况除外:
a.
脱发;
b.
色素沉着;
c.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6.
研究者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石远凯
|
中国
|
北京
|
北京
|
2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
姜达
|
中国
|
河北
|
石家庄
|
3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罗素霞
|
中国
|
河南
|
郑州
|
4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丁艳华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5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崔久嵬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本试验信息来自
CFDA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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