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内地判决,具体的申请的期限、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1. 申请期限
就符合条件的内地判决之判定,债权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令,申请期限为自被申请人于内地判决下应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的期限、或(如无此等期限)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起计的2年以内。
2. 申请方式
登记申请必须通过由誓章和草拟的法庭命令支持的原诉传票向香港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支持誓章
申请人须向香港法院提交一份支持申请的誓章,并在誓章中说明以下详情:
①申请人的姓名、通常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需要列明公司的名称、通常营业地、一名董事或者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通常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②就申请人所知和所信,申请认可的判决属于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③该内地民商事判决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额,或者做出一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相信其有权在内地强制执行该判决,并向香港法院交代申请人是否已经就该判决采取了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⑤诉讼双方在香港是否有基于同一诉因的,尚在进行的法律程序;
⑥申请人相信如果内地判决被香港法院认可,其不会存在 “拒绝认可”的情况;
⑦直至判决被认可之日,该判决根据内地法律到期需支付的利息;
⑧内地判案法院颁令的任何费用;及
⑨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因没有在该判决或部分规定的时限内遵从该判决,而须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罚款或费用。
(2) 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亦必须向香港法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是公司,则需要提交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一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识别文件副本。
②经内地裁判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向原审法院申请);以及内地裁判法院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3. 取得登记令
应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香港法院审查后可就该判决作出登记令。登记令作出后,申请人必须向所有可能被执行判决的人士送达登记通知书。登记令上会载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收到异议,该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采取行动,于香港强制执行有关内地判决;如有关人士提出就登记令提出撤销申请,则须待香港法院最终审理有关争议后方可进一步寻求强制执行。
4. 就获登记命令寻求强制执行
判决获香港法院登记后,申请人须根据已掌握的财产线索,自行针对不同的可执行财产向香港法院作出相应申请,比如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其他债务人提出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针对土地物业、公司股权等的押记令及资产出售命令申请,向香港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盘问,以及申请清盘令、个人破产令等等。
(二) 被申请人如何向香港法院提出异议?
1. 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登记令
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登记通知书后的14天之内(除非法院另有指明时限),以传票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法院提交支持撤销登记令的誓章。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传票后,法院可就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进行审理。
2. 上诉
在香港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三) 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是否要告知法院内地判决执行的效果?
是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的支持誓章中说明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的情况。
(四) 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认可内地判决的费用及所需时间?
就有关申请,无论有关内地判决的标的大小,香港法院将收取港币1,045元作为标准开案费用,除此之外一般无需缴付其他的法院费用。
一般而言,根据律师实践经验,如文件、资料齐全,且法庭未提出较难处理的询问,自申请人提出单方面申请直至直至获得香港法院的登记,需时约为2至3个月;其后,如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将登记令撤销,则视乎复杂程度,法院另外需时约6个月至1年以审理有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