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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来自第一财经
上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支持用人单位
设置“生育友好岗”
,原则上
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采取
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
等柔性管理方式。
试点开发“生育友好岗”
《通知》明确,
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
“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
,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
“生育友好岗”可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也可安排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开发“生育友好岗”并科学合理制定岗位标准。重点引导
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领域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
,拓展“生育友好岗”岗位资源。
优化“生育友好岗”工作环境
《通知》指出,本市
将建立统一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名单
。
各级人社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对女职工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支持“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创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
推进“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之家、“职工亲子工作室”建设,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
,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各级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中心、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妇女之家、“家+书屋”等工作阵地,面向设有“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开展服务。同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
完善“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
将“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培训补贴政策。要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在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相关招聘岗位时,将予以专门标识。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将把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本市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落实“一企一策”服务,并在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强化“生育友好岗”技能培训
《通知》明确,
“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生育再就业女性提供产后返岗再培训
。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的“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