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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新机制元年,项目的违规,集中发生在地方购买纯服务和TOT领域中,甚至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呈现了爆发趋势。
违规者通过转让一项“不含工程的纯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采取在未来几十年违规支付购买服务费用的方式,实现新增隐性债务违规。
所以,这一方式通常与TOT转让环节相关联,以实现获取违规举债资金的目的。
先是在2024年8月,共六部委联合发布了108号文,要求“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然后是2024年9月,在发布隐性债务典型案例通报中,其中两例违规案例,属于
特许经营TOT环节的违规类型。
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特许经营TOT违规的序幕,拉开了。
特许经营新机制系列文件实施以来,
少数参与者针对当前财政部门尚未出台规定严格规范建设与运营成本的漏洞,心怀侥幸,企图照搬十年前的“拨改租”,并借此蒙混过关。
更有甚者,还编写了TOT违规操作的手册,以其作为违规攻略。
针对特许经营新机制领域的TOT违规泛滥势头,2024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
要求“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文件的规范领域主要包括近半年来特许经营新机制的交通、供排水、环卫、公共停车场等违规高发的市政设施领域。
2024年9月,财政部再次发布了《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其中,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2.98亿元,并转借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国有资产1.59亿元,且产生的出售收益由梅河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市财政,贷款实际还本付息均由财政承担,形成新增隐性债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财政局将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将农业灌溉向干渠缴纳的水费及农村人饮和农业灌溉设备的更新及维修费用全额列入预算,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通报所涉及的两例特许经营TOT违规,其中,一例明示特许经营,另一例没有明示为特许经营;另,两例都没有明示TOT。
但是,实际上两例的违规类型都属于特许经营中的TOT环节违规,属于在实质上通过财政承担对转让价款的兜底偿还责任而造成新增隐性债务的类型。
特许经营新机制项目的违规,集中发生在地方购买纯服务和TOT领域中,甚至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呈现了爆发趋势。
但是,像我们今天重点介绍的本案例这样显眼的,直接把偿债还款来源表述为“通过收取税费”的显眼包做法,还真是令吃瓜群众大吃了一惊。
下一步,是不是月背挖土,太阳黑子,收复南岛,平定倭寇,铸造印钱,都可以作为使用者付费来源了:
华中某市某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征求意见时表述的内容
(No.15)
项目拟采用TOT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服务内容为华中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的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清运等,特许经营期30年。
本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为垃圾服务费以及环卫运营收入。
按保守综合单价10元/㎡/年估算(清扫面积1255.11万㎡),华中某市某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年运营费用超过1亿元,30年总费用或突破30亿元。
公告显示,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不低于5.55亿元。
环卫运营收入结合华中该市指导标准与该区实情,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并根据运营成本及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设立动态调价机制。
城建税纳税人作为环卫服务的使用者,通过纳税间接为环卫服务支付费用。区财政统筹城建税资金作为环卫运营收入的主要支付来源,按照市场化定价标准支付给特许经营者。
项目于7月3日公布政府采购意向,计划2024年8月招标。
8月9日,项目正式挂网招标,计划2024年8月30日开标。
8月29日,采购网发布公告,该项目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9月14日。
9月13日,就在原计划开标日的前一天,特许经营项目终止采购。
以上信息来源于环境司南公众号
特许经营模式的前提,是“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
”(17号令),纯运营服务不纳入特许经营模式。
正如17号令所述的,“
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财政部102号令)的规定是: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为什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做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如果不限制购买服务合同期限,那么几乎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都可以采取超长期限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覆盖社会资本投资人的固定资产投资。
如果不设年数限制,现在的特许经营新机制,以及已经叫停和取消的原PPP项目管理库,也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购买高速、文旅、市政、污垃、水电暖气等等公共服务,那就什么模式都没有用了,就靠购买服务就能包打合规新增隐性债务的天下了。
虽然,如果不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来考虑,财政签署一笔长期合同用于采购广义上的服务(比如一位长期合同的雇员),并不必然会造成低效和腐败;但是,
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的角度来说,政策层目前好像还没有这个打算,允许对没有固定资产建构筑物投资的项目,设置超长期限的补贴。
否则,我们可能就会看见,个别地方预订了10年的电影宣传票、展览会门票,50年的食堂物业,甚至100年的法律顾问。
这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初衷,也不符合新机制系列文件制定的初衷。
华中某地环卫组团项目
如我们所惊叹的,华中某地的环卫特许经营违规,已经告别“碎片化”,进入组团时代了。
然而,终于,限制我们想象力的是,不仅能够组团违规实施环卫TOT特许经营新机制项目,
而且,现如今,连财政收入都拿来当使用者付费说事了,
上海、沈阳和该地,还有印钞厂、造币厂、兵工厂,你一起拿去用了罢。
17号令允许的是“政府代收费”,可不是“政府代付费”,政府付费不属于使用者付费范畴。
TOT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应该能够覆盖其转让费用,其中的政府付费部分,仍然要遵守“补运营不补建设(转让费用)”的原则。
在TOT模式里,也不是简单施行“按效付费”就能合规的。
能够约束和限制TOT转让的文件条款,只有“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的规定。
基于17号令的这一核心规定条款,存量TOT转让价格,应该由转让资产经营权的经营收益来确定,或者说,收益现值法。
不存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等,这些办法套用到特许经营新机制里就会出现合规性谬论。
如果,类似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环卫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此交易结构实施TOT,那么教育、民政、医疗、养老、交通、工商、税务,所有政府财政预算内承担的支出,都可以通过这样的TOT路径拍卖给社会资本投资人,然后通过政府补贴逐年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保障投资人收回投资。
比如,把义务教育学校100所打包卖给社会资本投资人100亿,由社会资本投资人组建教育集团,提供教育服务,地方政府每年支付5个亿教育服务费,40年特许经营期限,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