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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与原有规定主要有何不同?
答:主要不同在于:一是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其中,资产性资质要求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专业经历要求机构及个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为落实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调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保持了一致。与本所原有规则相比,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专业经历要求;同时,资产性资质要求也根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主要为机构净资产从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从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并设定了期限要求,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衔接。
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为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根据债券风险属性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投资者适格标准。具体而言,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个人投资者仍可根据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继续投资大公募公司债券及/或债项评级AAA的小公募公司债券。同时,为使本所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加全面、灵活,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设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当债项评级下调至低于AA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法等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债券,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2、问:对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是否适用?
答:适用。根据本所原规定,对于上述存量公司债券,本所根据其发行方式、交易方式及风险属性的不同,进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加强投资者保护,同时保证制度统一性,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将对上述存量公司债券统一纳入规制范围。
3、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对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以及各类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不满足适当性管理新标准的投资者该如何处理其现在持有的债券?
答: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本所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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