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
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或缩减产假;
女职工要有“痛经假”;
产假结束后还能有30天的奖励假……
这些对于女职工的福利,
在今年6月1日起就能享受到了。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女职工能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要生育
而进行差别化招聘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女性最大的抱怨就是自己在应聘时,人力资源部的主管总是会问:“你结婚了吗?你有孩子了吗?你还打算要二胎吗?”今年刚结婚,还未生育的金女士说,当用人单位问到这些问题时,她不知道如何回答,“因为我怕实话实说,人家不录取我,要是撒谎,一旦录取肯定会被识破。”
对于这一点,《办法》重点强调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另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之前接过好几个案子,都是女职工在生育完后,职位被调动了,并降低了其工资,甚至被劝退。”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会佳告诉记者,现在有了新的规定,女性职工的维权将会越来越有法可依,并且女性职工能受到更多的保护。
十几年前就有这样的说法
但判断起来很难
《办法》中有这么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大部分网友不知道有“痛经假”的存在,都以为是这次新增的条款。记者在翻阅了之前的条例看到,2004年版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痛经假”的说法,不过,从出台至今,不仅真正请“痛经假”的女性职工不多,大多企业也不会将“痛经假”明确列出来告诉员工。
另外,网友们认为,每个人对痛经的承受力不一样,具体怎样才算是重度痛经,怎么样才算是经量过多,医疗机构会给开痛经证明吗?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就这点,记者询问了妇产科医院妇科的邓医生,邓医生说,从医学角度来说,一般人的月经量在20至50毫升,月经量超过80毫升就算是月经过量,“不过,医生无法掌握女性到底流了多少血,所以这个证明要医生开,我们也很难掌控的。”而且,邓医生还表示,痛经更难判断了,到底痛不痛、有多痛,只有女性本人才知道,“从医那么多年,很少碰到女性来开痛经证明的。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符合规定的可多享受30天
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的女性职工越来越多了,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然是职场中“准妈妈”关注的焦点。记者看到,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
当然,这次出台的《办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实际做了修订,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以前是不少于90天),如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而且,对女职工的照顾不仅是在产假上,还体现在生活上,比如《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女职工在孕期也能享受到照顾了,《办法》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检查的费用不但应由用人单位“买单”,而且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
●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哺乳期间,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浙江发布、浙江在线)
长按“反腐前沿”二维码,关注“反腐前沿”,了解最新反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