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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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 | 山东卫视采访 完全版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1 07:22

正文




深圳鹦鹉案  每日一呼


徐昕


2017年5月12日,我到深圳会见王鹏,到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山东卫视《调查》栏目杨依知道后,联系记者赶到深圳。张筱璐、杨成龙记者在法院门口碰到我和王鹏的妻子,后来采访了一段。


山东卫视《调查》节目播出时,用了我几分钟的画面。感谢记者提供采访原版,视频能更全面地体现我关于深圳鹦鹉案的前期观点,毫无剪辑,分上下两段,欢迎转发批评。


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我们有更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为王鹏作无罪辩护。期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安排庭前会议,以便就相关问题进行真诚地沟通。


以前是聂树斌案、陈满案、乐平案……仿真枪案每日一呼。透过我承办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我就仿真枪案及提高枪支标准的每日一呼近两年,个案推动法治,有可能取得成功:多地暂停玩具枪案办理疑等新规,有法院收回未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初稿进行讨论,大多数与会人士认可行政法和刑法二元管理体制,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优先


而从5月起,我开始就深圳鹦鹉案每日一呼。问题出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明显是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一“恶法”或许要判百万人。


《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无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应当尊重文字本身的含义,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理解,不应随意超越,更不应过度扩大解释。


而该司法解释对“野生动物”的解释大大超越了刑法条文的文本含义和一般语义范围。在一般人看来,“驯养繁殖”是“野生动物”的反义词,或至少是相对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如此明显、过度、大规模地扩大解释,直接扩张了刑法条款,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超越立法,是无效的,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条系适用法律错误。


倘若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之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极为特殊,诸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人工驯养繁殖的这类野生动物对环境、生态的重要性毫不亚于野外的野生动物,确有通过刑法保护之必要。


决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例如,以食用为目的的梅花鹿、虎纹蛙,这些动物的繁殖力强,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对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并无影响。王鹏涉嫌出售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繁殖力强增,同样没有通过刑法保护之必要。


前些天,我们就深圳鹦鹉案寄出取保候审申请。王鹏具有无罪的可能,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应予取保候审。希望深圳中院本着对法治负责、对公民负责的态度,依法立即将王鹏取保候审。但至今,深圳中院仍未答复。


最近又有鹦鹉案找到我,可能没时间接了,希望拉更多有影响的律师加入,一并参与可能改变制度的案件。


从书斋走向法庭,我既不愿身陷囹圄的当事人蒙受冤屈,更不忍不合理的制度威胁每一个人的自由。个案推动法治,是我从学术转向法律行动的初衷,也是我接案的首要标准:挑选有社会意义、制度变革意义、“违宪审查意义”的影响性案件,透过个案,点滴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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