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IPO步骤
企业在境内
IPO一般来说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按时间顺序依次为:改制阶段、辅导阶段、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一)
改制阶段
企业首先要确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后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负责协调各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跳过这一步,从下一步
上市辅导开始。
(二)
辅导阶段
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上市辅导,辅导期至少三个月。
挂牌公司须在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后的
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具体见第四节
湖南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监管工作流程。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公司人事、财务、资产的合规性;
3.
对董监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5.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6.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7.
董监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三)
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1.
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证监局)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各个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提供财务及法律依据。
2.
申报材料上传
1)
初审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挂牌公司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后须在股转系统暂停股份转让,并在取得受理通知书的
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证监会不予受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2)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起
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3)
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发行或不予核准发行的决定。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
(四)
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1.
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挂牌公司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发行的批文后须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转让,并在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发行的批文的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
2.
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过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3.
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二、
注意事项
新三板与A股信息披露不一致案例研究:世纪天鸿
世纪天鸿于
2016年6月2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并获受理。世纪天鸿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首次信息披露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差异。经查明,世纪天鸿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2013年度和2014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世纪天鸿对主要客户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销售金额更正后比更正前增加817,370.35元,2014年度销售金额更正后比更正前减少71,362.53元。2.预付账款性质信息披露不真实。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预付西宁城中育才书社推广费1,481,169.16元,公司误将款项性质由“推广费”误写为“图书费”。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①关联方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真实。世纪天鸿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时对报告期内的关联资金拆借进行了梳理,但未考虑待清理资金往来在形成时的流水方向,导致2013年部分关联方资金拆解误按照2013年资金拆借清理时的流水方向披露;②关联方资产转让信息披露不真实。世纪天鸿申报财务报表附注中将购入资产的入账原值加相关税费作为从关联方购买资产金额进行披露,与实际购入金额存在差异,更正后将相关税费予以剔除;③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按规定格式披露股东张立杰、张观娥、王子荣在控股股东志鸿教育的任职关系。4.2013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因含税及统计口径差异等原因,2013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长任志鸿、董事会秘书张立杰负有主要责任。世纪天鸿及董事长任志鸿、董事会秘书张立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世纪天鸿的申请挂牌首次信息披露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差异构成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具体见本节附件内容。
附件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5,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1.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
报告
中
存在
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Ø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Ø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Ø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Ø
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Ø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
.
更正后的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
.
会计师事务所说明。
定期报告涉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二)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一)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
答: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
定期报告
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对挂牌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临时报告。
如无法同时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至披露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