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19日,广电总局网络司下发了《关于加强网上谈话(访谈)类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对谈话类节目进行全面排查,问题节目禁止上线播出。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内参—广电头条
据“网络大电影”报道:7月19日,广电总局网络司下发了《关于加强网上谈话(访谈)类节目管理的通知》,由于近期个别网站播出的谈话类节目(包括访谈类、脱口秀视音频节目)存在部分言论导向错误、与主流价值观相悖,因而加强对视听节目网站制作播放谈话类节目的管理。广电总局要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对谈话类节目进行全面排查,问题节目禁止上线播出。
《通知》重点如下:
1、此次审查涉及所有谈话类节目,包括脱口秀、访谈类、聊天类、论辩类、综合类等一切形式的谈话类节目,以及音频节目等。
2、对谈话类节目,特别是有名人参与、热度较高的节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绝不能让有问题的节目上线播出。
3、对于新上线的谈话类节目严格把关。即使是讲述一般人物或事件的节目,只要节目中谈论到涉及党史、国史、军史、外交等敏感问题,一律提前报省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播出。
4、此次排查不仅包括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等长视频网站,而是所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网站,也就是说,包括短视频平台。
据“网络大电影”了解到,目前部分省局已经接到广电总局通知,并已对下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网站下达了全面排查通告。
其实,近几年,广电总局出台了不少关于管理访谈类节目的政策通知,传媒内参—广电头条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汇总:
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广电总局就做好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存在主持人无证上岗、未按规定注册等违规现象,个别主持人和嘉宾言行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广播电视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各广播电视机构要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加强主持人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主持人;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条提到: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2017年6月,为进一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扎根生活、贴近群众,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保持健康格调;要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无情鞭挞挑战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行为,自觉抵制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决不能成为市场的奴隶。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
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用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放大非理性情绪等错误方式误导受众,混淆是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以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要在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积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
《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要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对不履行职责、制作传播违规内容的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级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机构要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内容要及时发现、及时研判。有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节目评议专家队伍和工作机制,及时对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进行评议,积极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