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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全省就批俩医院 | 医生不得向外转介潜在捐献人

哈尔滨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17-02-22 00:14

正文

为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工作,日前,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成立了两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按照相关规定

我省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这两家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哈尔滨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由医大一院负责

  • OPO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


  • OPO下设人体器官捐献伦理委员会和人体器官获取小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服务范围为: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七台河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服务范围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伊春市、鹤岗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鸡西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除此之外,哈医大一、医大二院分别成立各自医院人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专家组。

    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发现潜在捐献人时,主动向为其服务的OPO报告,积极配合OPO及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工作。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流程


  1. 识别发现潜在捐献人

    OPO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其服务方位内的医疗机构中识别潜在捐献人,并登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对潜在捐献人进行临床数据采集及医学评估,以建立潜在捐献人信息的溯源性和捐献器官的疾病传播监控机制。

  2. 判定生命状态

    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由死亡判定专家组独立判定人体器官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获取捐献器官。人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专家组(主要由神经内外科医师为主)独立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人生命状态的判定工作,OPO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不得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人生命状态的判定工作。

  3. 签署人体器官捐献有关文件

    OPO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与捐献人本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医疗和法律文件。

  4. 器官的匹配

    各移植医院必须在器官分配系统中建立本院所有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等待者的医学状态,应当保障等待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当捐献人达到捐献状态时,OPO必须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自动分配。器官分配系统将自动按照《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生成匹配名单,并向移植医院自动发送人体器官分配通知。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5. 确认分配结果

    收到通知的移植医院应当在器官分配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查看捐献器官的相关医学信息,依据医学判断和等待者的医院,做出接受或拒绝人体器官分配的决定,并及时在器官分配系统中回复意见。如拒绝接受人体器官分配,应当在器官分配系统中说明理由。

  6. 获取器官

    当捐献人死亡后,OPO依据捐献人或其近亲属意愿获取捐献器官。当OPO所在移植医院不具备获取器官对应的移植科目资质时,应当根据人体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由该器官接受者所在的移植医院派出移植外科医生获取该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在现场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并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OPO应当妥善保存获取的捐献器官。

  7. 运送并交接器官

    OPO负责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运送捐献器官到达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接受者所在的移植医院,并与移植医院签署《器官接收确认书》,确认交接器官的来源、类型、数量及接受者身份。

  8. 器官再分配

    当捐献器官交接后,由于特殊原因未使用的捐献器官,移植医院应当立即通知OPO,由OPO使用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再分配。对于获取后不可用于移植的器官,OPO应当在器官分配系统进行登记,然后按照预先制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9. OPO应当对器官捐献者的遗体作妥善处理,并参与缅怀和家属慰问工作。


新晚报记者:朱虹

编辑: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