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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出境监管的法律与实践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5-03-10 17:00

正文


在国外发生的刑事诉讼或民商事诉讼,其证据可能位于中国境内。要将在中国的证据提供至境外,需要遵守中国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

诉讼证据有多种形式,包括陈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笔录、鉴定意见等。除当庭陈述、证言和物证外,其他形式的证据都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构成《数据安全法》定义的数据;对当庭陈述或证言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对物证的拍照、摄像或文字描述,也转化为数据。因此,诉讼证据的出境,属于数据出境,除遵守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外,还要考虑关于数据出境监管的法律。

2024年3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发布,结合此前发布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中国已构建完成常规情形下的数据出境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主要体现为网信部门主导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下合称“常规数据出境手续”)。

在上述背景下,刑事或民商事证据出境,适用何种条件和程序,不同手续之间的关系如何,需要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予以厘清。

此前,我们已对刑事证据出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说明:

《刑事证据出境的法律与实践》

本文接下来对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法律与实践进行说明。

@ 一、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法律依据

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民协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民协问答》”)。《民事诉讼法》第293条规定,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了外国法院依据公约取证的流程,《民协规定》给出了人民法院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的流程,《民协问答》则对民商事证据出境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澄清。

@ 二、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流程

与刑事证据出境相似,境内主体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也有三种发起方式:一是外国法院循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请求调取民商事证据;二是外国法院直接要求境内主体提供民商事证据;三是境内主体主动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民商事证据出境流程与刑事证据出境存在一定的差异。

1. 外国法院循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请求调取证据的流程如下

(1)若外国法院所在国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则应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向中国司法部提出请求;若所在国未加入《海牙取证公约》,则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请求;

(2)中国司法部或外交部收到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向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转递相应高级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安排具体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在这种情形下,相关境内主体处于被动地位,负有配合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民商事证据的义务。

2. 境内主体主动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

中国法律未对这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们在多个案件中与主管部门沟通的经验,实际执行口径发生过多次调整。2023年之前,境内主体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需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覆盖范围既包括民商事诉讼证据,也包括民商事仲裁证据。境内主体向外国提供民商事证据前,应向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求书(含案件背景介绍、当事人信息、案情简介)、拟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文件名称、证明目的)、拟提交的文件、律师审核意见等。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收到材料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网信办共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境内主体方可向外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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