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民协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民协问答》”)。《民事诉讼法》第293条规定,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了外国法院依据公约取证的流程,《民协规定》给出了人民法院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的流程,《民协问答》则对民商事证据出境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澄清。
@ 二、民商事证据出境的流程
与刑事证据出境相似,境内主体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也有三种发起方式:一是外国法院循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请求调取民商事证据;二是外国法院直接要求境内主体提供民商事证据;三是境内主体主动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民商事证据出境流程与刑事证据出境存在一定的差异。
1. 外国法院循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请求调取证据的流程如下
(1)若外国法院所在国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则应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向中国司法部提出请求;若所在国未加入《海牙取证公约》,则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请求;
(2)中国司法部或外交部收到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向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转递相应高级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安排具体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在这种情形下,相关境内主体处于被动地位,负有配合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民商事证据的义务。
2. 境内主体主动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
中国法律未对这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们在多个案件中与主管部门沟通的经验,实际执行口径发生过多次调整。2023年之前,境内主体向外国法院提供民商事证据需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覆盖范围既包括民商事诉讼证据,也包括民商事仲裁证据。境内主体向外国提供民商事证据前,应向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求书(含案件背景介绍、当事人信息、案情简介)、拟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文件名称、证明目的)、拟提交的文件、律师审核意见等。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收到材料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网信办共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境内主体方可向外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