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
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有序推动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1.补贴时间。
淄博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上线运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补贴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消费者。
3.补贴范围和标准。
政策期内,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20%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每名消费者仅享受一次补贴。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流程
1.登记。
消费者登录淄博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两面)、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实名验证,领取补贴资格码。
2.交旧。
个人消费者将老旧电动自行车交给销售主体,销售主体负责录入旧车车架号、电池类型等收旧信息,上传旧车车架号照片,并将收回的旧车(含电池)及时交至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3.购新。
消费者向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出示补贴资格码。销售人员录入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品牌、新车合格证、车架号、电池类型、电池编号等相关信息,生成以旧换新补贴券(补贴资格领取人和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消费者凭券享受支付立减补贴。
4.退货。
消费者在购买补贴电动自行车后退货的,退还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且视为消费者已使用补贴名额。
三、参与销售主体
活动参与主体按要求如实归集各类数据信息,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销售主体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账户等满足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
2.指导消费者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负责收集老旧电动自行车、核销补贴券,按照“一车一票”的要求开具发票(抬头为消费者姓名),发票金额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3.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销售台账,按要求上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旧电动自行车车架号、电池类型、去向等信息,所售新车品牌、车架号、电池编号、电池类型、购车发票、商品价格及补贴金额等信息。
4.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5.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消费者支付立减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销售主体先行垫付,不得向消费者转嫁资金垫付压力。消费者在购买补贴商品后退货退款的,销售主体应按照消费者的实付金额按原支付渠道退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电动自行车退单信息上传平台;如退货时参与销售主体已收到补贴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退商品的补贴资金退回至政府指定账户,否则取消继续参与活动的资格。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销售主体按要求上传相关交易数据,通过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向资金垫付主体拨付资金。补贴资金资料须于2026年1月10日前全部上传完毕,逾期不予受理。超期或未按要求提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主体自行承担。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