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并涉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案例。原告朱某某离职后,公司未结清工资,经仲裁裁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提出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强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特定情况下可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原告申请执行公司股东,法院审理后未支持原告请求,强调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
关键观点3: 执行过程
执行团队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公司部分机械设备并查封了相关财产。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指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
阐述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及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文
(图源网络 侵删)
公司拖欠员工3900元工资
到了强制执行阶段
公司迟迟不履行
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股东吗?
原告朱某某从公司离职后,有3900元的工资未结清多次催要未果,朱某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当支付朱某某工资3900元。
因某公司未履行,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执行案件。
被告张某、王某为某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张某认缴2970万元,王某认缴3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5月11日,截止日前,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实际出资。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二被告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张某、王某辩称,某公司当前完全具备偿付3900元工资的经济能力。只要朱某某把拆坏的机器给修复好,某公司将立即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而且张某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因此张某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核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团队又发现了该公司部分机械设备,执行团队在2024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财产一宗。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本案中,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5月11日,张某、王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朱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暂时终结,并未穷尽执行措施,且之后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有财产,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对朱某某的诉求法院不予认可。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