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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两个名词容易搞混,废标和无效投标。其实这两个名词在采购活动中都是大家不愿意见到的。
先看看法律法规怎么说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综上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无效投标的常见类型资格条件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公司正在年检,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件,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证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证件是否有效。
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
商务条款引起的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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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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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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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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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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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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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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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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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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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技术条款引起的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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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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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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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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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